“文革”中的私人财产 据说欧洲有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直到“文革”过去了数十年我才听到。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文革”兴起,上述承诺顿成具文。被“横扫”所及的家庭门户洞开,任由他人出入;私人物品任由他人毁坏、没收。尽管前于此,“私有财产”之为“原罪”,早已深入人心,这一次纵容暴民明火执仗的侵犯、劫夺,仍在多数人的意想之外。 对私人财产的“打砸抢”,“文革”初起时的“破四旧”,是一次集中的展演。所谓“四旧”,见诸“十六条”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在该文件中,“四旧”被表述为“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第一次在天安门城楼上接见红卫兵,林彪当日的讲话中就有“大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云云。此前已“抄家”成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凡此,均被宣称为“革命行动”。[有所谓“经租房”,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原属私人的房产。“经租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获解决。至于三门峡水利工程、新安江水电开发等大型项目中对私人财产的处置,或将永远湮没在历史岁月中。由此而被改写的家庭与个人的命运,是否还有回溯的可能?]195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分田地、分“浮财”与集体化,城市个体工商业的“公私合营”,尚有政策(也即规则)可循,“破四旧”则犹如战胜方放任军队肆行抄掠,是不设限、无约束的。被侵占、抄没的,大如房产,小如私人物品(由手表、现金、存折到书籍文物)。“私有财产制度”既为革命的对象,红卫兵的上述行动,即有了正当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艰难出台,所应对的,既有近几十年来愈演愈烈的强征土地、暴力拆迁,更有长期意识形态宣传中与“私有财产”有关的观念。此法的出台,本可成为解决诸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却并未提上议事日程,很可能不在当局的考虑范围之内。 顾颉刚在1966年8月24日日记中,记红卫兵在其居住区抄家,“东邻金荷清(溥仪之姑母)抄出不少金条,吴瑞燕家扫地出门,西邻某家被抄后,其夫于夜中杀死其妻,而后自缢”(《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16,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顾氏当年的日记,一再记所闻因抄没财产(尤其房产)、断绝生计导致的自杀(参看同书页548、553)。10月22日,记侯外庐家为“学部”历史研究所红卫兵所封,侯“住入门房,而电影学院之学生竟撕封条,毁坏其古物,复搜括其钱财,至于无吃饭之资”(同书,页549)。顾氏本人似较幸运,其所在研究所的红卫兵,闻街道居委会将抄其家,急来封房(按即加封条。同书,页519);这种好意,顾氏后来才领会。由日记看,顾颉刚虽于1971年就被委以主持标点二十四史的重任,却直至1975年,单位才送还抄去的书画古物,且于送还前曾送至故宫,未为接受(《顾颉刚日记(1968—1980)》第十一卷,页350—351)。 吴宓日记则记有其“目睹心爱之书物不得取回,不胜伤心愤恨”(《吴宓日记续编》第八册,页124,三联书店,2006)。陈凯歌以为“抄家的用意,不仅使被难者在经济上无立身之地,也因旧物的毁灭在精神上失了寄寓。许多老人在抄家之后故去,就是精神被摧毁的明证”(《少年凯歌》页82,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陈家也在被抄之列。当年的北京四中学生陈凯歌,一些年后回想那个日子,说自己眼看着被同学抄家,烧书,“没有想到说理或抗议,也没有想到怒斥或者索性用生命一搏”,他问自己:“如果那样,会比现在更坏吗?”(同书,页79) 顾公硕:文化大革命动乱间,因造反派抄家批斗而不堪凌辱,当夜离家出走,自沉于虎丘一号桥 “文革”过去几十年后,一些故事渐次浮出水面。苏州“过云楼”主人的故事,因2012年此藏书楼流出的书籍在拍卖市场上拍出了高价,才进入了媒体与公众的视野。由此人们知晓了此楼主人顾公硕1959年、1960年对珍藏文物古籍的无偿捐献,1966年“破四旧”中藏品的被洗劫,顾的被当街批斗与自沉。也是在此前不久,人们记起了无偿捐献其无价藏品的张伯驹,张1957年与“文革”中的厄难。较之文物古籍的命运,更令人动心的,是人的命运,一代人文的命运。这种毁灭性的洗劫与1990年代商业大潮中猖狂至极的盗掘、走私,使张伯驹、顾公硕一流人物终于成为古人。 文物古籍之劫,四五十年代之交即一度发生。吴宓1952年作旧体诗,有“旧文荡灭难藏壁”句,自注曰:“此间旧书,车载担挑,售与造纸厂作浆,每斤一二千元。”(《吴宓书信集》页312、313,三联书店,2011。按其时币值,“千元”即一角钱)时吴宓在重庆。1951年2月吴宓出于文化信念与职业操守,写信给其高弟、爱徒李赋宁,殷殷叮嘱以耐心地“守护其所学”,珍视、保存书籍,说“中国旧书,今方以废纸出售,大事销毁”(同书,页370—371)。1949年后的“载籍之厄”,岂不值得以一部大书记述? 1950年代的“公私合营”演变为国营,数十年后部分国营又演变回私营,此“私人”已非彼“私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受益者,正无需知晓谁是那一企业曾经的主人。而“破四旧”的红卫兵小将不但仇富,仇商,而且仇及小商贩及其他个体经营者。顾颉刚1966年9月5日日记:“凡私人营业,如磨刀、补鞋之微亦在制止之中”,“房租、定息、金银珠宝,皆不许私人有所沾濡”(《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26),以此“杜绝资本主义及修正主义”。顾氏记某牙医私人营业,因技术高,曾门庭若市,“文革”中,“家产全部被抄,亦不给以医院位置,其生活遂困顿若乞丐,向人借数元以自存”,顾氏说“此单干者之下场也”(同上,页546)。 仇富所激发的既有破坏欲,又有占有欲——“革命行动”由此而变质。196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就针对了红卫兵抄家物资不上交,抄家物资原物遗失或损坏,贪污、盗窃查抄财物、私自查抄财物等现象,大可相信有关现象的普遍性。将“抄家物资”据为己有(即私有),无疑是对革命纯洁性的败坏。其实假借大义遂其私欲,亦古往今来“群众运动”中的常态,“文革”不过提供了近例而已。 违反“一切缴获要归公”的“革命纪律”,侵吞抄家物资,上下皆然。康生囤积大量文物即一例。“文革”中随处可见阿Q式的“革命”,以证阿Q的子孙绵绵不绝,鲁迅作品持久的生命力。当年的红卫兵徐友渔,看到那些有资格去抄家的同学,“一般左右手腕上各戴一只手表,甚至戴上一排”,“女同学身上有许多别致的绣花手帕”(《我在一九六六年》,徐友渔主编《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页34,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较之康生之类文物大鳄,实属小巫。“牛鬼蛇神”的财物、私人物品自然更不受保护。当时的北京四中学生刘东,事后写被该校关押的“牛鬼蛇神”,“手中仅剩的财物,成为红卫兵巧取豪夺的对象,有的‘借’手表,有的‘借’自行车”(《亲历者的见证》,北岛、曹一凡、维一主编《暴风雨的记忆——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页156)。陈白尘在日记中记“×××之流在抄家时,首先索取的书则是《金瓶梅》,在好多人家亦都如此”(《牛棚日记》页7)。想必觊觎已久,至此收入了囊中。 1984年7月6日,中共中央落实政策小组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清退“文革”中查抄的物资,开放存有查抄物资的仓库(包括文物仓库),物归原主;退还“文革”中挤占的房产。此前的6月14日,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就起草制订了《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此后落实政策,退还了抄家中被没收的部分私人财物——确也往往是“部分”。也如历次政治运动,仍然有“遗留问题”。直至2012年,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之孙申请公开“文革”被查抄文物清单,被有关部门挡在门外(参看《南方周末》2012年4月12日A8版《“为什么我家的财产我不能知道”》)。有力的后人尚难讨得公道,何况不拥有特殊身分地位者。但也较少听说有追索不已者(“多么好的人民!”)。劫后余生,多半都没有了脾气,何况又有“身外之物”之类古训。劫夺据有他人财物,也如施暴致死致伤,事后均难以追究,也不鼓励追究,有些甚至无从追究。 1950年代合作化中对农民“地权”的处置,是近年来“土地流转”必须面对的难题。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有其演变过程。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表述不见于1954年宪法。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增改源于“文革”中红卫兵的“革命行动”。[参看程雪阳《重新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文,刊2013年7月18日《南方周末》E31版。杨俊锋《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一文说,“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亲历者回忆,当时‘革命群众’高呼‘不交出土地证,砸烂你的狗头’!并将收缴的地契上缴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动将土地证上交。”刊2012年7月12日《南方周末》E31版。]上述涉及产权的政策、条款,在近几十年的征地拆迁中,一再成为“群体事件”的诱因。半个多世纪以来,无视“恒产”、“恒心”的古训,以出诸“权宜”的考量为大经大法,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无可补偿的损害。近年来关涉“土地流转”的政策讨论,隐含了有关“合作化”的反思。凡此,均证明了有关话题在“脱敏”中。这真的是好消息。 【编者按】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园先生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