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截至2024年5月,全国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45万户。其中,民营企业5517.7万户,个体工商户12527.3万户;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从2019年的95.5%增长到96.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参与改革、推动改革 的重要力量,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要以新思维激发新动能,进一步破除制约发展的关键堵点,全面支持民营经济向“新”求“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民营经济提质升级带来新空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等举措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为民营经济壮大提供了全球市场新机遇。 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格局重构背景下,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四新”经济,拓展了民营经济新增长空间。2023年,“四新”经济民营企业数量超2500万户;2019年至2024年5月,新设“四新”经济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达93.4%,创新主体地位凸显。通过研发新技术、投身新产业、创造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民营经济正在形成新增长点。 其中,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决策效率高、商业模式灵活,既可聚焦传统产业突破“互联网+”新模式,也可发力“制造+互联网+服务”等融合性新业态。将创新驱动与市场应变优势结合,不断激发核心竞争力,成为民营企业培育差异化优势的有效路径。 “一带一路”倡议带动民营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2023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3%,占外贸总值比重达53.5%,拉动整体进出口增长3.2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9.2%,新兴市场潜力巨大;在出口产品中,66.4%由民营企业生产制造,品牌建设取得实效。下一步,许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有意愿通过国际产能合作,主动嵌入并延伸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国际合作生态。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都明确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从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这些大政方针和相关政策,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富创造、税收贡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就业促进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积极贡献。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积极作用,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从全国经验来看,无论是“晋江模式”,还是“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构建政企亲清互动的政策服务体系,提高民营企业对惠企助企政策的知晓率、认可度、参与感,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亮点值得高度关注。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制度具有刚性和稳定性,中国首次制定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有利于真正落实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长期对公平竞争、政策同等、法律平等的期盼与呼吁,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信心。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立法(草案)中八个亮点值得高度关注。 一是以宪法为根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构建、完善“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切实贯彻《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相关条款规定,将其细化、具体化到《企业国有资产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完善中,保障“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的法制统一与健全完善。 二是突出政策落实。立法重点将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固化为国家法律。立法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写入国家法律,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政策用法律固化下来,明确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立法。 三是着力引领推动。立法在确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基础上,立足“促进法”定位,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职责,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新质生产力、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 四是聚焦问题解决。立法聚焦关系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要素获取、资源使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投资融资、信用修复、政企关系、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制定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规范履职尽责,法治化破解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 五是加强权益保护。立法专设“权益保护”一章,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进行全面保护。重点对相关主体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征收征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规范异地执法,账款支付等,作出全面明确保护性法律规定。 六是坚持规范并重。立法草案既突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通过专设“规范经营”一章,对于民营企业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经营违法违规治理,财务制度规范等,作出全面规范。 七是专设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立法重点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新技术应用,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加强原始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发展生产力提供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 八是强化法律职责。立法通过“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两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依法履职尽责,作出专门规定。重点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公平竞争审查、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账款支付、政企沟通机制、政策公开便利、依法行政执法、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等方面依法履职,及其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处分等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治刚性。 三、增强民营经济主体信心要有振聋发聩的举措。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制定有个程序过程,即使法律通过实施了,贯彻实施中还有很长的过程。因此,对该法的期望值不要过高。“草案”目前原则性条款较多,需要增加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实施细则,使法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效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针对民营企业在特定行业的准入困难,提供更为具体的支持政策。我国现行法中很多规定是以民营经济为对象的,但当前主要问题是不同法律文本与法律制度间衔接条款不多。“草案”仅将现有的法律资源总结梳理,但整合协调不够且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综合立法能够切实解决各部门法之间衔接不畅问题。当前要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增加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活力,必须使民营经济主体兴奋起来,有振聋发聩的举措。 当前要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增加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活力,必须使民营经济主体兴奋起来,有振聋发聩的举措。笔者提出五项建议: 一、依照“三个区分”的精神,对十八大之前民营企业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不予追究。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三个地区分开来”。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目的是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依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激励民营经济主体大胆闯、大胆试。民营企业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调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由于种种原因,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不办成事,因而一些民营经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都存在不讲诚信,违规违法的事情。如果一昧地追究这些历史问题,将会给民营经济主体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其发展信心和创新活力。而不予追究,则为民营经济主体卸下了历史包袱,让它们能够轻装上阵,更加专注于当前的发展和未来的创新。 二、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必须2025年底前全部还清。截止2024年5月,全国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45万户。其中,民营企业5517.7万户,个体工商户12527.3万户,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从2019年的95.5%增长到96.4%。基本上每家民营企业都有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拖欠款项,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个亿,民营企业都不敢打官司,赢了一次官司将断掉供应链,将输掉一辈子。民营企业只好忍气吞声只能吃哑巴亏。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给民营经济主体看到了曙光。《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专设条款予以回应,但不够有力。建议:政府和国有企业对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在2025年底必须还清,否则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三、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做到有错必纠。错案犹如一颗颗暗礁,阻碍着民营经济前行之路。近十年来,全国有3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落马,50多民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落马,79名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落马,4108名县级人民法院领导落马。他们都有干预过司法案件的行为,凡涉及到民营经济的案件,呼吁司法机关再认真梳理一遍。依法公正对待民营经济主体的诉求,努力让民营经济主体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平的审判伤害民营经济主体的感情,损害民营经济主体的权益。 四、对民营经济中小微型企业要精准帮扶。一系列央地联动扶持政策的中间环节多、关联部门多,一些地方政府落实力度弱,导致政策落实卡在“最后一公里”,中小微企业对政策“没听说”“看不懂”“没感觉”的情况依然存在。中小微型企业面广量大,犹如生机勃勃的幼苗,虽显稚嫩却充满活力与希望。对中小微企业要点滴灌溉、精准帮扶,只有做到民营经济铺天盖地,就业率提高了,人民群众才会欢天喜地。 五、要让“平等、公平、同等”真正做到落地有声。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共有经济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收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亿万民营经济主体发自内心的冀待,民营经济主体并不需要特殊照顾,就是要平等、公平、同等,现在“四扇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卷帘门”)和“三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平等、公平、同等”不能成为口号,必须要有强有力机制、体制、法制予以保障。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前秘书长) (晓歌编辑)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