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制订相应地方性立法,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时长应有合理差别
金可可 为应对上海深度老龄化社会,增强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建议上海逐步探索为父母60周岁以上的子女增设护理假。 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地区。到2022年底,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553.6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36.8%。居家养老是大部分上海老人的选择,子女照顾父母压力大。但上海并未设置子女陪护假,仅在市卫健委《2023年上海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要点》(沪卫人口〔2023〕3号)和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长宁区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要点》(长卫健发〔2023〕14号)的通知中,分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推进相关试点,开展前瞻性立法调研”“选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试点”。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中提出,“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江苏、福建、广西、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20余个省份出台了具体规定,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河北、天津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2修正)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因此,建议本市:一是逐步探索为父母60周岁以上的子女增设护理假,并适时制订相应地方性立法;二是采用天津、河北、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模式,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护理假,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时长应有合理差别。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委员)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