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农业生产、改良、交换、赋税日趋货币化,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迫切。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金融领域探索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手段,引领农村经济社会变革。 通过“减租减息”,改善农民生活——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高度关注农民生活的艰难处境。中共三大形成了第一个关于农民问题的决议案,指出农民生活的困境是由外来资本的冲击、战争不息、贪官污吏横征暴敛、地痞劣绅鱼肉把持等因素造成的。 1926年,中国共产党四届三次扩大会议通过《对于广东农民运动决议案》,主张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并由国家设立农民银行,以最低的利息贷款给贫农。同年9月,经由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也通过了“减租减息”主张。 解放战争前,华北、山东、陕甘宁边区以及东北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租减息”运动。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强调,通过“减租减息”实现耕者有其田。 健全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 1926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湖南衡山柴山洲特区成立第一农民银行,向农民、小商人、小手工业者发放贷款。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其中,农业贷款是重点,商业贷款主要针对公营商店、转运局、消费合作社等。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银行根据需要开展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合作贷款等业务。在1942年发放的农业贷款中,39.1%用于购买农具和耕牛,28.5%用于购买青苗,23.5%用于购棉。 上世纪20年代,一些地方陆续成立各类合作组织。其中,《湖北省农民协会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合作社问题的决议案草案》提出:各县农协应以没收之财产,迅即成立信用合作社;为便于农民借贷、储蓄,在重要地点设置分社。 1924年,中国共产党在浙江萧山建立信用合作社。这一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从民众中募集而来,二是来自祠堂的财产,三是从浙江大学农学院借得。 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指出的,“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作社迅猛发展。1943年,延安南区沟门信用社成立。至1944年,股金由成立时的11.5万元发展到435万元,社员由128人发展到648人,贷款由8.7万元增加到1482万元。 中国共产党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消除绝对贫困、推进共同富裕作出了有益的前期探索。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