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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新京报报道,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的侵权。此后陈凯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有名誉权,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同样不得侵犯。陈凯歌因为侵犯名誉权被登报公告,要求道歉,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所以,北京海淀法院登报公告的做法有理有据,并无不妥。 而细究本案的审理过程,陈凯歌的部分行为难言对法律的尊重。其表现有二,先是在经法院公告传唤后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的权利;在判决后,又拒不履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从普法的角度来说,陈凯歌导演为公众做了一个很不好的示范。 客观而言,类似陈凯歌这样的名人其实都是法律的受益者。诽谤案、侵犯隐私案,名人们往往都能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现实语境下,名人们动辄发布律师声明,说明了名人们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 这是个好现象,但也要看到,明星的法律意识不能只在维权的时候才冒出来,而应该真正知法、懂法。退一步说,首先要懂得尊重法律。回到此事,对于陈凯歌而言,即使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完全可以采取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起诉,而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尊重法律,不是一句空话,大导演也不能例外。 徐刚(公务员) (责编: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