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 检方对其诉讼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来源:海南检察 大V罗某平被刑事拘留 涉嫌犯了什么罪? 侮辱英烈,刑法这样规定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今天下午,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据的是什么法? 首先来让我们看一下警方通报内容:
在此前的一些报道中,侮辱英烈曾被定为寻衅滋事罪,现在为何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罗某平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这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首案是南京“辣笔小球”案。案件时间线如下: 今年2月19日,仇子明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后,各地陆续有典型案件公布,经媒体报道后,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和震慑作用。 专家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恩海介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引起全社会重视,可以追溯至2013年“狼牙山五壮士案”,但在2016年才上升到立法保护层面。在“狼牙山五壮士案”中,两位烈士的后人认为洪某快在《炎黄春秋》发表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侮辱了自己的父辈。而他们的父辈是激励我们一代人成长的英雄烈士,一旦行为侵害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那这种伤害就不仅限于烈士后代,更涉及到普通社会公众的情感。 源于这一案件,狼牙山五壮士的两位后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建议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就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由来。该法的制定是典型的个案推动立法的表现,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也相继作出规定;2020年在修订“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在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关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体系由此建立起来。
我国非常重视这个法条的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人民检察》发表文章称无论对已牺牲的英雄,还是未牺牲的英雄,都可以适用此条予以保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一定要区分情节和严重程度,尤其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可以参照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对于只是在微信聊天群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公开消息显示,罗昌平1980年生人,历任《中国商报》首席记者,《新京报》核心报道记者、深度报道部主编,《财经》杂志副主编兼任《LENS视觉》杂志副主编。目前,微博管理员已经发布公告称因账号@罗昌平 于10月6日发布诋毁英烈的错误内容,且造成恶劣影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微博社区公约》相关规定,平台对该账号予以关闭处理。处理前,该账号有超过220万粉丝。 (综合自上海检察、人民检察、海南警方等)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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