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某事件”中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的不起诉决定。为何涉案警务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又不起诉?雷某到底因何而死?记者就“雷某事件”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专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雷某事件”社会广泛关注,为何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事件”发生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开展案件初查。为避免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警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相关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该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因此,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记者: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是否存在网上所说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着便衣,在昌平区龙锦三街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附近执行扫黄打击任务。经查,涉案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案发当晚,雷某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到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了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某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独立的侦查行动、独立组织法医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用事实和证据逐一排除了相关质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逐一复核,可以认定案发当晚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记者:可否介绍一下事发当晚涉案警务人员执法的过程?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5月7日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记者: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案发后,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进行尸体检验,在经鉴定机构同意并确保不影响检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见证尸体解剖,同时还邀请了具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约监督员等临场见证并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记者: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提到雷某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的哪些行为呢?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或“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它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雷某在面对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时具有配合的义务。但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民警将其带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记者: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邢某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某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因此,邢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记者:既然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且在怀疑雷某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某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本案中,邢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但在邢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记者: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对于这些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发现党员违法犯罪和违纪等相关问题,应通过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书等形式敦促相关单位抓实整改,确保纪法衔接,促进和优化社会治理,避免隐患犹存,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案件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又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认真查堵警务管理漏洞和工作风险,把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和确保办案安全有机结合起来,落到工作实处。 记者:我们注意到,“雷某事件”中,检察机关共进行了12次信息发布,此次发布明显比前11次发布详实,为何很多早已查清的事实要留到现在发布?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程序公开透明,以公开赢公信。此前11次发布,主要公开的是案件程序性信息,依法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进度;此次信息发布,是检察机关发布案件终结性处理决定,全面向社会介绍案件办理情况,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展现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