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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大妈长途客车上活动筋骨摔成十级伤残,被判负主要责任

时间:2016-04-16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陈小和 点击:
在乘长途客车时,67岁的张大妈因坐车太久,起身在过道里活动筋骨,不想司机因前方突发情况而急刹车,导致张大妈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4月15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妈未遵守相关乘车规则,应对自身

  在乘长途客车时,67岁的张大妈因坐车太久,起身在过道里活动筋骨,不想司机因前方突发情况而急刹车,导致张大妈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4月15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妈未遵守相关乘车规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张大妈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5年4月26日,张大妈乘坐某客运公司所属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当日19时许,该车辆行驶至宿迁市大兴镇大兴街关庙路口时,张大妈因长时间坐车疲惫不堪腰酸腿麻,从座位上站起身来在过道里活动一下筋骨。突然,驾驶员许师傅发现车辆前方有突发情况,紧急刹车,巨大的惯性导致张大妈站立不稳,在车内摔倒受伤。

  经诊断,张大妈头颅外伤,头皮血肿,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张大妈要求客运公司予以赔偿。客运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张大妈乘车时未遵守相关乘车规则,不当离开座位才导致受伤。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已告知乘客应系好安全带,事后也积极主动陪同伤者看病救治,已善尽义务,故受伤乘客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交涉索赔未果,张大妈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3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客车驾驶员为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并不构成违约。相反,原告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规定,站立于车厢中,显属不当,系造成事故的主因,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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