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5日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提出,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上市“默示许可” 禁售二手器械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 大幅提高假冒医疗器械等罚款额 送审稿明确指出,对生产、经营假冒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最低限由5万调整为10万,最高限由货值金额20倍调整为30倍。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的,罚款最低限由5万调整为10万;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罚款最低限由1万调整为10万,最高限由违法所得5倍调整为30倍。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7月24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