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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说丢了6300元,捡到的人说只有1000元,双方法庭相见…

时间:2024-09-16来源:综合 作者:综合 点击:
老人丢了6300,捡钱人只承认捡了1000,法院:归还 现金放裤子口袋丢了,捡到的人却塞进自己口袋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依法判决拾金者物归原主,以司法公正裁判引领社会诚信之风。 移动支付老人跟不上 67岁的老韩住在溧阳市

失主说丢了6300元,捡到的人说只有1000元,双方法庭相见…

一沓钞票

一人拾起

一场考验

衡量人心

失主起诉捡钱的人,

要求其返还6300元

2023年12月,江苏省溧阳市,从事回收废旧钢铁生意的老韩(化名)和合伙人李三(化名)一起去收废旧钢铁。不使用智能手机的他清点好今天大致要用到的现金,就出发了。二人向冯老板购买废旧钢材,老韩发现所带现金不够,遂由李三用手机先行支付。

午饭后,两人一起将废旧钢铁送到收购站出售。老韩突然发现裤子口袋里的钱不见了。他赶紧原路返回寻找,未果,老韩就报了警。沿路公共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2时16分,老韩在某快餐店门口下车时口袋里掉出一个东西,但视频清晰度不够,只是疑似老韩丢失的现金。12时18分,一名男子骑车经过,停车、捡起该物品,随后离开。

通过调查,民警识别出该男子是当地村民宁某。当警方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表示否认。“钱肯定是他捡的!”得知情况的老韩不甘心,将宁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自己丢失的6300元现金。

法院:得利人不当得利,

应返还受损方利益

审理中,宁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又改口,承认捡到了钱:“是我捡到的,捡到了1000块钱,干活的人都知道……”“你让他自己找我吧……”“我跟你讲了,捡了1000块钱,他要是说丢了10000块,我还要贴9000块啊?”

为证明自己确实丢了6300元现金,老韩申请证人冯老板、李三出庭。冯老板陈述,老韩不会使用手机转账,当天,二人去他公司收废铁,过磅金额是7570元,老韩把口袋的钱拿出来数了下,是6300元,钱不够,最后由李三手机支付。他看到老韩把6300元现金塞进了裤子口袋。

李三陈述,当天老韩只带了6000多元的现金,就让他再拿1000多元,但他身上没带现金,就直接由他用手机一起支付了,老韩就把6000多元的现金收起来了。李三还提供了当时微信转账给冯老板7570元的支付凭证。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公共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后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老韩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之处在于“老韩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

据冯老板和李三陈述,能够与老韩主张其丢失现金6300元相互印证。其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钱时内心往往比较焦急,迫切希望尽快找回,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陈述,可信度较高。

综上,老韩所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韩丢失现金金额为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宁某向老韩返还6300元。

法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宁某在拾得他人财物后未及时联系归还失主,也未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人利己的行为,背离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公民从事民事行为,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循诚信、友善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加强自身道德素质,只有从人人自身做起,让诚信真正根植于心,人与人之间才会更加友善,社会文明才能更进一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CCTV今日说法

老人丢了6300,捡钱人只承认捡了1000,法院:归还

现金放裤子口袋丢了,捡到的人却塞进自己口袋……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依法判决“拾金者”物归原主,以司法公正裁判引领社会诚信之风。

移动支付老人“跟不上”

67岁的老韩住在溧阳市戴埠镇,戴埠镇地处溧阳市南部,东与宜兴市西渚镇接壤,周边有不少工业园区,老韩常在两地往返,做着回收废旧钢铁的小本生意。

和多数农村老人一样,老韩没能跨越“数字鸿沟”,虽然购买的是智能手机,但多数时候用来刷短视频消磨时间,大多功能闲置使用,尤其是支付功能,老韩始终心存疑虑,担心线上支付不安全,仍旧习惯携带现金。在多元化支付场景影响下,家人朋友也尝试引导老韩使用手机支付,却被他一口拒绝。

平常生活购物时,老韩使用的都是小额现金,携带方便,碰上外出回收废旧钢铁,他会预估购买的量,提前准备好现金,放在他认为安全的裤袋里。

丢失现金寻找“拾金者”

2023年12月16日上午,老韩和合伙人老李一起去收废旧钢铁。离开家时,他清点了63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往常一样,习惯性地用橡皮筋箍住再对折,放在裤子后面口袋里,为保险起见,他还扣紧了口袋纽扣。李某驾驶三轮式货车,搭载老韩一同来到某钢铁厂,向冯老板购买废旧钢材,老韩所带现金不够,最终由老李手机支付。

将废旧钢铁装车完毕,恰好到了饭点,老韩和老李驾车前往附近快餐店吃午饭。到小吃店门口,停车位已满,老韩先行下车,老李去附近寻找空车位。吃过午饭,两人一起把废旧钢铁送到收购站出售。分好辛苦钱准备回家时,老韩才发觉裤子口袋里的钱不见了,赶忙回到快餐店和钢铁厂找了个遍,没有找到钱的老韩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立马报了警。

民警随即调取了快餐店门口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时16分,老韩从三轮货车开门下车时口袋里掉出一个东西,12时18分,一名男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丢失地点,停车回头从地上捡起东西,并迅速离开现场。警方通过监控追索,识别出该名男子系当地村民宁某。民警上门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却表示否认。

“1000元”还是“6300元”?

“钱肯定是他捡的!”老韩不甘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3月,他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返还自己丢失的6300元。

审理中,宁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又改口承认捡到钱:“我捡到的,捡到一千块钱,干活的人都知道。”

为证明自己携带6300元现金的真实性,老韩申请证人冯老板、老李出庭。

冯老板陈述,老韩和老李经常去他厂里收废旧钢铁,老韩不会用微信转账,结账时金额少时是老韩现金支付,超过3000元时由老李微信转账支付。当天,老韩去其公司收废铁,过磅金额应该是7570元,老韩钱拿出来数了下,是6300元,钱不够,最后是老李手机支付的,他看到老韩把一摞现金折一下就塞进裤子后面口袋了。

老李陈述,他和老韩一起收废铁,老韩只带了6000多元的现金,就让他再拿1000多元,但他身上没带现金,就直接用手机支付了,老韩把6000多元的现金收起来了。老李还提供了用微信转账7570元支付凭证。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监控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老韩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老韩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

根据冯老板和老李的陈述,能够与老韩主张其丢失现金6300元相互印证。再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失钱包时内心往往比较焦虑,最迫切希望尽快找回丢失的钱包,在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往往最符合现实情况。因此,老韩在丢失现金后报警,声称丢失63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具有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综上,老韩所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韩丢失现金金额为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某向老韩返还6300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宜法轩

现代快报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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