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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要价2000元:不给钱就刷机

时间:2023-12-03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极目新闻 点击:
视频截图 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

视频截图

视频截图

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男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男子尽快归还手机给女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向其索要千元

11月19日晚,张同学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期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几人久寻未果,遂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捡走。

“当时挺开心的,以为手机马上就可以找回来了。”11月22日,张同学在警方的帮助下,与监控视频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但让张同学没有想到的是,对方提出了两个让她难以接受的方案:一是,张同学支付2000元钱,耿某将手机还回来;二是,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钱,“买”下手机。

张同学介绍,她的手机是一部苹果13,才用了不到1年的时间,买时花费了6000余元,而且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资料,还有过世家人的照片。

“我还是个学生,没有那么多钱。”张同学反复请求男子归还手机,但男子坚持要价2000元,其间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

僵持之下,男子终于松口,答应在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0元。“他让我出1000元,另外500元,他给餐馆要。”张同学说,为了保住手机里的资料,拿回手机,她便答应了耿某的要求。

12月1日,张同学从1000余元的生活费中拿出500元转给了耿某,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合肥。“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就让我再转他500元钱,我说发货后把剩余的500元钱转过去,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我再联系他,他只回复了一个字‘滚’。”张同学称,后来,耿某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钱退给了她。

聊天截图(受访人供图)

聊天截图(受访人供图)

律师:建议尽快归还手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12月2日下午,当事餐馆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耿某此前确实联系过餐馆,提出了几百元好处费的要求,但因为老板不在,工作人员未答应其要求。

记者联系耿某,其称目前还没有刷机。准备如何解决此事?耿某未作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耿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其尽快归还手机给张同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虽然手机目前由耿某保管,但并不是耿某的财物,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男子提出要买下这部手机,这个要求也不合理。因为这部手机本来就是该女学生的个人财产,该男子不能强行要求购买。”付建称,男子威胁要刷机,如果真的这么做,那么该行为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同时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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