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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热议!一地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他权利”也应落地

时间:2024-04-12来源:综合 作者:综合 点击:
引热议!一地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据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4月9日发文显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引热议!一地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据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4月9日发文显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消息一出,相关话题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时往往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情况不明晰的情况,常见的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有地方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表示:《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写明有效期。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1996]56号)同时废止。

(综合自福建人大、网民评论、每日经济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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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福建查询配偶财产新规:“她权利”只是开始,“他权利”也应落地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威力是巨大的。根据《条例》规定,她们手持有效证件,就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而对方有受理申请、出具书面材料的义务,将程序、条件、职责等统统摆在桌面上,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权,更加具体而明确,既挤压了有关部门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操作空间,也让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调证权落地有声。

从深处讲,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也符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倘若一方财产“云遮雾绕”,不仅违背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地方立法规定妻子对配偶财产的调查权,也让妇女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

还要强调的是,这部地方立法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只单向度规定了女性的调查配偶财产权,而基于《宪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则,男性也应被赋予同样的调证权,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状态,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而这也是未来立法的方向。希望“她权利”只是一个开始,男方的调证权也尽快落地,从地方立法上升为全国立法。

澎湃新闻

 

责编:北风

 

(责任编辑: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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