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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受贿案审判长被当庭指出曾行贿,法院通报

时间:2023-12-16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点击:
据四川内江中院12月15日发布的情况通报,依照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该院经研究决定,依法调整被告人赵永韦被控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并由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郑治担任审判长。 12月7日,在内江中院开庭审

据四川内江中院12月15日发布的情况通报,依照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该院经研究决定,依法调整被告人赵永韦被控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并由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郑治担任审判长。

12月7日,在内江中院开庭审理赵永韦犯受贿罪一案的过程中,辩护人张庆方律师指出,裁判文书显示该案审判长刘某江曾行贿。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底,时任内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的刘某江向时任内江中院院长熊晓平行贿5万元,以感谢其在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一职上提供帮助。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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