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会见传媒时表示,将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国家安全案中,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的工作。中新社记者 陈永诺 摄
对于黎智英就其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行聘英国律师辩护一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28日会见记者时表示,将在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提及该案件,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的相关问题。
李家超表示,已于27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函件并有指明事项的附件。李家超并表示已就此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李家超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作出声明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特区的立场清晰、坚定不移。 李家超指出,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两年多,对维护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但拨乱反正,法治亦得到巩固。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各方面都变得更安全稳妥。他表示自己会梳理相关情况,并按中央要求尽快提交报告。 李家超阐述了他对于作出释法建议的考虑。他提到,现行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规定。 他补充,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对于特区政府律政司在此案件中的努力,李家超予以肯定。他表示,律政司在上诉过程中全力以赴,向法庭提出了所收集整理的最全面的证据。对于法庭的最后判决,李家超表示尊重。(完) 责编:北风 更多新闻可点击上面各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