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老父亲将四套房屋全部赠送给了子女,没想到事后却因为赡养问题闹起了矛盾。后悔将房屋全部赠送的老父亲将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拿回自己的房子。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老父亲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扬州老潘名下的房屋被拆迁,他与儿子和女儿在拆迁过程中签署了“赠与书”,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载的四套房屋全部赠与儿子和女儿。后来拆迁部门根据双方的“赠与书”将拆迁安置房屋均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老潘当初做出这个决定,主要是考虑到家产迟早都是子女的,省得日后过户再办手续了。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拆迁后,老父亲和一儿一女因赡养及其他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矛盾始终无法化解。老潘觉得儿子和女儿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不禁后悔当初把房子都赠给了子女。由于上述安置房屋一直还没有领取不动产权证。最终老潘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要回赠与的四套房子。 近日,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就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的行为客观存在,鉴于目前拆迁安置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要求撤销其与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结合本案原、被告间就赡养问题引发基层组织介入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对原告老潘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老年人经常会将全部拆迁利益赠与给子女或他人,但是在拆迁后,因为没有一定的拆迁利益,会导致生活甚至生存产生问题,如果子女赡养不到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民法典》第658条出台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的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这类社会问题起到法律约束作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北风 更多新闻可点击上面各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