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2.6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企图阻碍公安机关执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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