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社区医院骗保3000万元,法人代表被判无期徒刑。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医保骗保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系市定点医保机构,由被告人靳某某出资创办,靳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靳某某与时任卫生服务站药房负责人的被告人罗某某预谋以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后二人通过单位职工收集大量医保卡,并根据相应医保卡骗取医保资金的数额,按照靳某某确定的比例向提供医保卡的人员分成。罗某某指使药房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同时,由药房统一管理、调配收集的医保卡,药房工作人员按照罗某某等人的安排,有规律地持收集的医保卡至挂号收费处由被告人张某晶等人挂号,然后由担任全科医生的被告人张某琴等人开具虚假处方单,再至张某晶等人处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罗某某等人还负责统计及核算每张医保卡的使用及获利情况并报给靳利娟。 被告人付某某系卫生服务站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同时在药房协助罗某某诈骗医保资金。被告人王某系药房工作人员,在罗某某等人的领导下参与虚假录入药品、持医保卡进行虚假挂号、交费等诈骗活动。被告人高某系护士,被告人马某某系会计,二人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收集医保卡供卫生服务站虚开药品使用。 截至2017年9月,靳某某共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罗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00余万元,付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800余万元,张某琴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马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000余万元,高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张某晶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300余万元,王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700余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靳某某指使靳某海将卫生服务站依法应当保存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转移至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回城村父亲的居住地,导致上述会计凭证下落不明。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罗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靳某某作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对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据此,依法对靳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靳某某等人利用经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有预谋地收集大量医保卡,采取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并有规律地持医保卡挂号,开具虚假处方单,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行为隐蔽性强,时间跨度长达7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高达3000余万元,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巨额损失,应依法惩处。 本案依法对靳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充分体现依法严惩精神,同时警示社区定点医保机构切莫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责任编辑 晓歌)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