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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明确“刷脸”问题

时间:2021-07-29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新华社 点击: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法律,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法律,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保障。

      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这些情形不构成侵权。

      一些线上平台和应用软件在用户注册时,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独同意规则”“强迫同意无效规则”两大处理人脸信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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