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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举报退休干部公婆名下有近亿资产

时间:2024-07-21来源: 三观堂 作者: 品巴山 点击:
上一个英雄儿媳是湖北的,这一次是南充的,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说明我们制度性反腐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个漏洞就是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财产公开,必须放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恢复为人民服务的传

 
上一个“英雄儿媳”是湖北的,这一次是南充的,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说明我们制度性反腐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个漏洞就是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财产公开,必须放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恢复为人民服务的传统,这个关必须过。凡是在这个问题上打马虎眼其实就是不敢啃制度反腐的硬骨头,都是挑肥拣瘦,很难打铁自身硬。随着制度性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对于我们的政府提出更高的治理水平的要求。
 
近日,四川南充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视频实名举报称,她的公公婆婆名下有巨额不明财产。该女子称,她的公公是南充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婆婆是工商银行南充分行计财处处长,两人名下资产近亿元,其中包含有8套商铺,3套住宅,以及大量红木家具和收藏的字画,超体制内正常收入水平。
如果按照这个美女的说法,这两位的财产基本都是不动产且在自己的名下,这个相关反腐单位很难查出来吗?如果不难,要不要追求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反腐机构查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后,可以交给检察院公诉法办其罪行。十分有趣的是这个罪行在构成要件之中有一个非常特别的规定,我们普通老百姓不知道当时立法的初衷究竟是什么?这个规定是什么呢?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以本罪论处。反之,行为人以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拥有巨额财产,要求其说明来源,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7月19日,四川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报称,关于网传“曾某实名举报尹某光(系我委原价格调控科科长,于2018年退休)、漆某华(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原计财处处长,于2004年退休)家庭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情况,我们高度重视,已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下一步将根据核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我们看按照南充相关部门的这个通报情况,根据“行为主体”的相关规定,这个儿媳妇举报巨额财产不明罪那么就很难成立。大家看到没有?说明这个阐释存在漏洞。是不是公务员一旦退休就算安全着陆了?制度设计的时候是这么考虑的吗?当然,理论上只要在职的时候认真通报调查了公务员的相关财产申报,应该不会出现这么大的制度漏洞,那么不会把巨额财产的问题留到退休以后,至少办理退休的时候组织上是不是要组织核查一次呢?难道体制内的已经没有真敢较真的人了吗?这个儿媳如果不是在家庭关系之中感受到了巨大的不公平,中国官场的这些问题是不是我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个这两个退休干部被查实,按照这个规定也就是没收非法所得,调整相关退休待遇。这尼玛也太轻了!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所以,这个案件的处理我们根据相关规定推理了一下,案件这么大的影响力,如果确实财产超过了其合法收入,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党纪处理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这两个老干部都已经退休了从刑罚角度很难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最后真是这样!这漏洞也太大了。不过,美女通过举报让这些蛀虫得到很大的惩罚应该是能够兑现一部分。过瘾!欢迎更多的儿媳进行跨阶层的斗争!

 
 (编辑晓歌)
(责任编辑:晓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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