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钧棒:从“治外法权”到“长臂管辖”--从孟晚舟事件看美国所谓“法治”的欺骗性
只要美国有政治经济方面的需要,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无视国际法和国家关系准则,用美国的国内法去制裁其他国家的公民,假如没有现成的这种法律,那么美国的议员就会推动国会立这么一件法律,甚至是可以让自己的盟国配合这种“长臂管辖”。孟晚舟事件的本质上就是加拿大以法律的名义配合美国进行的一次出于政治经济目的的绑架。 【本文为作者千钧棒向察网的独家投稿】 当地时间27日上午11点(北京时间5月28日凌晨2点),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案”做出裁决:孟晚舟未能获释。 对此,华为方面表示:我们对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我们希望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最终能还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由于这是一场美国操纵的出于政治目的的绑架,在美国的阴谋没有受到严重的挫败之前,孟晚舟的恢复自由估计都会阻力重重。 而这次事件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必然会引起人们对美国和西方国家所谓的“法治”的思考。 这些年来,经过西方国家喋喋不休的自我标榜以及我们国内某些人的蓄意粉饰和美化的洗脑,在一部分不了解历史和世界真实情况的国人心目中形成了这么一个印象,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是尊重法治精神的国家。 真实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我们不妨通过以“治外法权”、“制裁国际法院”、“长臂管辖”和“退群”几个关键词为脉络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来了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治”的真相。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 外交豁免权) 。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正所谓“弱国无外交”,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等国家,以这些所谓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借口,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肆意践踏所在国法律。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被废除。 驻外美军初尝治外法权“甜头”要追溯到1898年。彼时,美西战争刚结束,美国成为古巴、菲律宾保护国,开始在两国驻军,并享有治外法权。此后,治外法权成为美国在海外驻军时一定要与驻在国签署的协议。1960年,美国携战胜国之威,迫使日本签署《驻日美军地位协定》。1967年,美国在韩国如法炮制,与后者签署《驻韩美军地位协定》。上述“地位协定”,使美军在日韩享有一系列治外法权。现如今,美军所驻之处,基本都会有一纸治外法权相随。 治外法权使美军获得了在驻在国不受司法审判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驻外美军在驻在国的胡作非为。对于在驻在国犯了法的美军士兵,山姆大叔的态度颇强硬也颇简单:你没权利审,我带回去审…… 结果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1968年3月16日美军在中尉威廉·凯利指挥下在越南广义省的美莱村进行了屠杀。男女老幼都被枪杀,亦有女性被轮奸和尸体被肢解。隔天美国陆军部的官方报纸《星条旗报》头条新闻登出:“美军包围赤色份子,杀死128人。”1971年3月31日,美国军事法庭因美国陆军中尉威廉·凯利下令开火而判处其终身监禁,1974年改判为10年。本来,军事上诉法庭下令把凯利拘禁在本宁堡的军事监狱里。但尼克松总统解除了那项命令,要求把凯利软禁在一幢公寓里。凯利在他的公寓里呆了3年就被释放了。另有25人被起诉,但全都无罪释放。 1987年,驻德美军士兵墨菲将其德国妻子、妻子与前夫的儿子等3人杀死,墨菲被送回美国受审时曾被判死刑,但最后死刑判决却被推翻。在日本,1995年3名美军性侵12岁冲绳少女,结果被引渡回国轻判。在韩国首尔,2000年,一名驻韩美军士兵因与韩国女招待发生争执将其掐死,竟以2200美元了断。 2005年11月,驻伊拉克的美军士兵在哈迪塞镇杀死24名平民,但最终结果是犯下罪行的美军人员在美国军事法院接受了审判,其中7人被宣判无罪,1人被宣判监禁90天,而且并没有得到执行。 2012年3月11日驻阿富汗南部军事基地的一名美国士兵罗伯特·贝尔斯当天向阿富汗平民开火,造成16人死亡,其中包括3名妇女和3名儿童。2013年8月23日美国华盛顿州一家军事法庭对陆军上士罗伯特·贝尔斯枪杀16名阿富汗平民案件予以判决,判处其终身监禁且不予假释。虽然被判终身监禁,但是逃脱了死刑。 治外法权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站在行凶美军士兵背后的“保护伞”。 一句话,由于享有所谓的“治外法权”,美国人可以在其实际上的殖民地国家和弱小的国家里面为所欲为而不受法律制裁,通常行凶者回到美国接受所谓的“审判”的时候,或者是重罪轻判。或者是直接“无罪释放”。这是美国对待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态度。 那么,美国又是如何对待国际法呢? 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博尔顿2018年9月10日表示,若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美国在阿富汗所涉的战争罪调查,美国将对该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施制裁。 博尔顿在华盛顿一家保守派组织发表演讲时说,如果该法院针对美国、以色列或者其他盟国展开调查,美国不会“坐视不管”,将采取禁止国际刑事法院有关人员入境、冻结其在美资产、依据美法律对其起诉等手段应对。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2016年11月发布报告说,除塔利班及其组织分支、阿富汗政府军实施了战争罪行外,美国驻阿富汗军队和中央情报局也犯有酷刑、虐待等战争罪行。2017年11月3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法图·本苏达宣布,已要求对阿富汗武装冲突中可能发生的战争罪行启动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其审理的案件。该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美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2002年,美国认为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政治家不利,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美国对外,靠自己的军事实力践踏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国际上,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惯例,居然威胁要对该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施制裁。强盗嘴脸暴露无遗,之前美国导演“南海仲裁”闹剧的时候,国内法律界的某个著名公知曾经要求中国接受仲裁,否则就是“无视国际法”,而面对美国的如此赤裸裸的无视国际法的恶行,他却不吭声了。 美国人在其他国家犯了罪,不愿意接受所在国的法律制裁,直到现在,还在一些国家享有“治外法权”,一些在外国犯罪的美国人往往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庇护。同时,美国还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惯例,扬言要对美国的战争罪行进行审判的国际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施制裁,那么,美国对于那些他们认为的“有罪”的不属于美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人又是怎么样对待的呢? 这就牵涉到美国所谓的“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是美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个说法,其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非居民行使管辖权。其中,主张对非居民的管辖权就意味着要与他者所主张的管辖权相冲突,因为“此地”的非居民通常是“彼地”的居民,将受到“彼地”法院的管辖。与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相比,管辖权冲突作为一个普遍问题在美国出现得更早,也更加突出。原因在于,美国是一个“合众国”,联邦下属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各州的法律差异较大。这意味着美国国内实际上一直存在十数个甚至数十个不同的管辖权。对于国内的潜在管辖权冲突,美国最高法院的最初态度非常“正统”。1877年,其规定法院只能对定居在法院地或者法院所在州能送达传票的被告人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强调属地管辖的管辖权规定。但是随着跨州和跨国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这种解释逐渐不能符合美国企业和公民的现实需求,特别是不利于作为原告的美国公民在跨地域民事活动中维护自身的主张。因此以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为契机,美国联邦和各州开始主张对非居民的管辖权,这也被认为是长臂管辖的诞生。 美国“长臂管辖”本来是用在协调美国本土各州之间的司法管辖权的。但随着美国经济、政治影响力的扩大,美国的“长臂”已不仅仅满足于在国内“调控”了,而是伸到了国际上,管辖范围也不断扩大,包括商业经营、金融、投资、反腐败、反垄断、网络等各领域,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 美国相关机构也紧密配合,发展出一套认定“长臂管辖”的方法和标准,为其“长臂管辖”的滥用提供条件。在美国与各国的贸易战中皆频频露脸的“301条款”就是其中之一。其他有“长臂”意识和功能的法案也越来越多,比如《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案》规定,在美国认为美国国家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遭受重大威胁时,美国政府可冻结、没收外国持有的美国资产。 一本名为《美国陷阱》的书揭开了美国以“长臂司法”为工具,猎杀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的阴险面目。而制造各种各样的美国陷阱实则由来已久。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以各种理由,重拳打击东芝等日本半导体行业的翘楚。2008年,德国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发,其行贿涉案高管、行贿对象都与美国无关,但因公司在美国上市,因此受到美《海外反腐败法》“长臂管辖”,创下被美国政府罚款16亿美元的历史纪录。据《纽约时报》2012年统计,前10名因违反《海外反腐败法》被查处的公司中,总部在美国的仅一家。美国通过这种手法攫取了巨额和解金。此外,美国还对欧洲空客、日本车企长期压制,更是对欧洲金融机构动辄开出巨额罚单,充满经济霸凌色彩。 9·11事件后,美国以“反恐”为名,通过《爱国者法案》,“长臂”更是伸展到了新的幅度。《爱国者法案》“传票条款”让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总检察长可向任何一家在美国开设代理账户的外国银行发出传票,以获得与该账户有关的记录,包括在国外留存的记录、外国银行资金存入的有关记录。“冻结没收外国银行资金”条款让美国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通俗地说,只要美国觉得需要,就可以对任何人、任何地方的资金进行核查、冻结。 一句话,只要美国有政治经济方面的需要,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无视国际法和国家关系准则,用美国的国内法去制裁其他国家的公民,假如没有现成的这种法律,那么美国的议员就会推动国会立这么一件法律,甚至是可以让自己的盟国配合这种“长臂管辖”。孟晚舟事件的本质上就是加拿大以法律的名义配合美国进行的一次出于政治经济目的的绑架。 美国的这种霸权主义的流氓行径必然的会受到世界各国甚至包括一些美国的盟国的反对,在这情况下,美国会使出最后一招——退群。退出国际组织,你们约束不了我的行为,反正“我是流氓我怕谁”!其他国家没有约束美国的实力,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不可能在制约美国方面达成一致,即使是其他国家要共同对付美国,搞不好就是一场世界大战,所以美国凭借这种实力,一直在为所欲为。 美国作为殖民地宗主国的时候,践踏殖民地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用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庇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直到现在,美国在某些国家中还仍然享有这种“治外法权”;即使是在美国不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美国的公民犯了罪,美国也拒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审判;而美国却以本国的法律去制裁其他国家的公民,进行所谓的“长臂管辖”,当这一切招致众怒以后,就撒泼耍赖——退群,我就这样了,你们奈我何。这就是美国所谓的“法治”的本质。 【千钧棒,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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