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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故宫欲诉北京故宫侵权 律师:侵权事实难证明

时间:2016-11-07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雅 点击:
台北故宫( 微博 )十大镇馆之宝 11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故宫 博物 院(下称北京故宫)出版的《故宫画谱》中,收录了包括《富春山居图》在内的三幅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下称台北故宫)的图片,但未经台北故宫授权。因此,台北故宫11月2日在给当地立院教

台北故宫(微博)十大镇馆之宝
 
      11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故宫博物院(下称“北京故宫”)出版的《故宫画谱》中,收录了包括《富春山居图》在内的三幅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下称“台北故宫”)的图片,但未经台北故宫授权。因此,台北故宫11月2日在给当地“立院教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将以“图档涉嫌侵权”的名义对北京故宫提起诉讼。
 
      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台北故宫公共关系室处了解到,目前台北故宫方面正在准备相关诉讼文件,暂时还未向北京地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此外,法律界人士称,如果台北故宫在北京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台北故宫方不仅需要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证明其享有涉诉书画文物照片的著作权,并且需要证明北京故宫实施了侵权行为。
 
      事件
 
      《富春山居图》等三幅图片被指“侵权”
 
      11月3日,台北故宫公共关系室相关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近期有消息称“台北故宫将就‘图档侵权’一事对北京故宫提起诉讼”一事属实。
 
      “图档即指图片、图像”,上述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北京故宫出版的《故宫画谱》中,收录了现藏于台北故宫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三幅图片,但“未经台北故宫方面授权”。
 
      工作人员称,“虽然在《故宫画谱》中,这三幅图片下都有注明‘来源于台北故宫’等字样”,但按照台北故宫“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北京故宫在出版物中使用这些图片前,应该向台北故宫提交授权申请书,“获得授权后才能使用”。
 
      按照台北故宫方面的说法,发现《故宫画谱》中使用了这三幅图后,台北故宫曾尝试联系北京故宫方面。“去年11月3日,台北故宫曾向北京故宫发函要求补办图像授权,但当年12月16日发现函被退回。随后,12月17日台北故宫又向北京故宫发送了相关的电子邮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工作人员补充道。
 
      关于“诉讼”一事,台北故宫方面解释称,因一直未能与北京故宫方面取得联系,所以准备以诉讼方式解决“图档侵权”的问题。此外,台北故宫方面还处于准备诉讼文件阶段,暂未向北京地区法院提起正式诉讼。
 
      目前,北京故宫暂未就台北故宫提出的上述问题作出公开回应。
 
      焦点
 
      台北故宫需证明北京故宫有侵权行为
 
      台北故宫方面称,在律师建议下,台北故宫文创行销处曾委托相关部门循《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协处机制处理此事,“与中国国家版权局讨论后,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存在,也建议台北故宫可与北京故宫建立沟通机制,以解决争议。”
 
      对此,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张炳楠表示,“根据已有信息,台北故宫或将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北京故宫,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 张炳楠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台北故宫在北京法院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该会被法院受理。
 
      但张炳楠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台北故宫如欲获得胜诉,不仅需要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证明其享有涉诉书画文物照片的著作权,并且需要证明北京故宫实施了侵权行为。
 
      张炳楠指出,已有信息显示,台北故宫依托台北故宫“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判断北京故宫未得到授权,但该办法“属于台北故宫的内部规章,其相关规定不属于大陆法院适用的法律范畴,也不属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两岸达成共识的内容,不能被作为确定台北故宫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内存
 
      台北故宫称成龙所赠十二兽首将被拆
 
      3日,北青报记者还从台北故宫处获悉,影星成龙于2015年年底捐赠给台北故宫南院的十二兽首复制品将要在本月14日被拆除。对此,台北故宫相关工作人员称,不会请工人直接切除兽首,而是请雕塑家以艺术手法处理,但兽首移除后,未来去向待讨论。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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