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严宇鸣(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望思怡(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全国胜利的局面下,党的工作重心将由农村转向城市,全面接管城市,快速恢复各业生产经营,成为城市工作重点。在工作中,工人阶级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依靠力量,而工会则是联合工人阶级的重要组织,做好工会工作是保障党委、政府以及青年、妇女等团体实现城市群众组织联合的中心工作。5月,上海解放,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整体部署地区城市工作。其中,工会建设遵循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参照天津、北平等前期解放城市经验,同时根据上海工商业集聚、产业多样、工人运动历史悠久、劳资关系复杂等情况,呈现上海工会工作特性。在组织筹建和早期运行阶段,上海地区工会延续革命时期地下工运历史,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工人联合作用——处理劳资纠纷、实现失业救济、参与企业生产管理,按照国家恢复国民经济的整体要求推进具体工作。但是,各种现实因素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更好发挥。在一些基础性史料中,当事人记录了诸多企业工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呼吁工会工作应受到更多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议题的讨论,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国家宏观层面,偏重于分析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工会性质及工作形式的认识变化,强调理论维度辨析;而就地方工会、基层企业工会工作实践,学界的专题讨论并不多,多在城市接管、工人管理、失业救济、劳资纠纷处理等具体议题中有所提及,但并不聚焦工会本身。事实上,作为职工的代表组织,工会是参与处理各类问题的主要力量,很多政策需要工会逐级传达和贯彻落实,工会干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是因为工会与党组织、企业行政工作高度重合,基层工会实践往往被研究者所忽视。新中国成立初期,被党和国家寄予厚望的工会如何实现自身组织建设,在具体工作中面临怎样的现实问题,就这一议题的实证分析仍然不足。为此,本文综合利用多种史料,聚焦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市工会筹建与运行情况,围绕工会组建、劳资纠纷处理及工会对自身中心工作的认识变化进行整体讨论,分析各行动主体的具体表现,重点回答“工会工作为何难”这一关键性问题,并在探讨工会工作的同时,基于工会视角就该时段上海地区工人管理议题作一定补充。 一、组织筹建中的“关门主义”问题 上海工会的组建与地区解放进程相对应,既是上级工会的工作要求,也缘于该项工作与纪念五卅运动的活动直接关联。1949年5月30日,上海百万职工为纪念五卅运动举行集会游行;次日,在大光明戏院召开纪念大会暨上海工人代表大会,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饶漱石、市长陈毅、副市长曾山、警备司令部司令宋时轮出席会议。为组织这次游行及大会,上海各企事业单位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举办各类纪念活动,并推荐、选定参会职工代表2300余名,主要是解放前党的地下工作者代表、刚出狱工人运动代表以及部分解放军回沪干部代表。毫无疑问,这次纪念大会有着显著的政治意义,是党和政府(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在上海解放后第一时间与工人的正式见面,现场气氛热烈。在传达、学习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议的同时,大会通过了刘长胜、顾汝舫、朱俊欣等17位上海工会主席名单,宣布上海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总筹”)正式成立,继而选定143名筹备委员会委员,将汉口路外滩交通银行新厦作为会址。6月3日,上总筹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128名委员出席会议,推选出常务委员36人,公推刘长胜为筹委会主任,初步设立10个部(组织、文教、福利、私企、公用事业、纠察、女工、青工、工资、生产)、两个处(总务、秘书)、一个室(研究室)组织架构,拉开了解放后上海工会工作帷幕。 随着上总筹的成立,地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快速推进。6月初,上总筹向全市企事业单位发出建会号召,明确申请登记要求。这一号召得到积极响应,各单位陆续提交申请。7月,申请企事业436家、职工32万余人,至8月底,申请单位达到969家、职工57万余人。除对部分解放前已有工会进行改组外,许多具有较好工运基础的企业都成立了“工会筹备委员会”,其他单位则着力组建“工代会”“资产清点委员会”“协助接管委员会”等组织,作为工会筹建的初步力量。与此同时,遵照市委关于上海作为大城市应首推产业工会的建会要求,各产业工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相继成立筹委会。9月10日,上海海员工会率先完成改选,成为上海首家行业工会。21日,因全国政协会议的召开,上总筹加大正式建会工作力度,发出工会选举指示,鼓励各业率先建会。随着百货、印刷、衣着店员联合、市政、铁路、新药业、邮政、电信、烟厂、医务、橡胶、纱厂等行业在10月至12月相继建会,工会组建在年末即有很大成绩。1950年初,37个大类行业建立了产业行业工会,且对照细分行业、工厂规模及所在区域标准设立分(支)会,实现了对各企业工会的组织覆盖。因邮政、电信、海员、码头等行业实行全员入会,参会人数显著增长。1949年底,宣传多以“上海百万职工,八十万会员”虚指地区职工入会人数;次年6月,上海总工会宣布,市内职工总人数为1032756人,入会884877人(发出会员证574707张),占总人数的85.68%。 上海的工会组建得益于本地区原有的工运基础。上海工运历史悠久,解放前夕工人运动更是活跃。为应对国民党撤退前的破坏活动,上海工人协会、上海职员协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组建人民保安队,近6万余人分布于沪东、沪西、南市及浦东,以“求生存、反搬迁、反破坏”为口号,开展形式多样的护厂运动,并在解放后协助军管会完成清点、接管、抢修、复工生产等工作。一些重工业企业,如英联船厂、江南造船厂、日亚钢铁厂、通用机器制造厂等,被上海总工会宣传报道,介绍解放前厂内地下党员发展情况,强调其对护厂工作的重要作用。 工运力量成熟,为工会筹建提供了人员保障,许多企业都以这类人员为基础组建筹委会,但问题也由此产生。自新中国成立至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期间,各级工会在检讨自身组织工作时谈及最多的便是“关门主义”问题,并对工人尤其是职员入会门槛过高、条件过严以及工会干部的产生限于特定身份人群等现象进行反思。在许多场合,这一问题被直接称为“左倾关门主义”“极左关门主义”,被定性为工会组建存在脱离群众问题的具体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关门主义”并不只是工会所面临的问题,在党员发展、基层社会管理尤其是涉及党内外力量联合的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虽然中央对党员发展持谨慎态度,认为对此作“关门主义”的批评并不适宜;但就党群关系的处理,中央则持相对开放态度。1950年6月,在讨论国家财政经济问题时,毛泽东谈及团结、联系民主人士时特别指出工作中存在“关门主义”与“迁就主义”倾向,强调必须保证各类民主人士的参与,纠正关门做法。就工会而言,其内部确实在这一问题上有过规则争议。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入会者必须是“职工”成分,该条款虽未经法律明确,且在执行中被认为存在“成分”“出身”概念模糊问题,但这一要求让不少基层工会在处理职工入会问题时态度犹豫,不同出身(如中农、贫农、手工业者、小贩等)的工人尤其是职员被排除在工会之外。另外,对于工程师、医生、教师、艺术家等是否是工人和能否入会,也有过争议。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8月专门发出《关于会员问题的决定》,明确以劳动者实际身份(以工资而非剥削、出售自做自卖产品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为入会标准,同时强调工会作为群众组织的“广泛性”甚至是“无政治条件”“非先进性”特点,指出凡符合职工身份者,不分男女、年龄、宗教、信仰、民族、国籍,且无论政治进步与否,均可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一决定旨在回应工会“关门主义”问题,明确一般职工均可入会原则,但仍未涉及问题的核心,即工会干部、工会组织者的产生形式。不同于统战工作对民主人士参与积极性的鼓励或排斥,“关门主义”在工会筹建过程中还一定程度反映为工会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乃至竞争关系。党对工会进行政治领导,但各层级特别是企业工会内部的管理权责具体由谁承担以及工会干部如何产生,关系到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是组织建设的关键。虽然此时的工会系统自上而下都特别强调民主选举的形式意义,要求纠正“委派制度”,剔除“命令主义”残余,在工人群体中实现最大范围的动员,但各级工会包括上总筹的委员仍多是“自动”产生。在上总筹143名委员中,除市委、上海总工会及上海市工人协会、上海市职员协会、上海市科技协会、中国劳动协会代表委员外,另有各行业职工代表107人,并未见有材料对其身份尤其是获得代表资格条件作特别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就工会干部的产生形式,上总筹曾在工会干部学习班中调研了解民营棉纺、橡胶、西药、卷烟、造币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工会筹备委员会的组建形式,大家反映存在不同组建形式,但享有工会工作主导权的多是企业内原有地下党员以及前期参与工人运动的积极分子。这类职工尤其是其中的工人受到特别器重,是新中国成立后工会乃至所在企业干部的主要人选,多被选入职工代表会或厂管委会,进而由其组成工会筹委会。虽然这一干部产生形式本身无可厚非,体现了党员职工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作用,但从原则上讲,工会筹建时的干部选拔需要注意吸纳两类人员,即随部队南下后进入企业的军政干部以及本地工人中的“自发领袖”。在社会主义改造开展之前,前者主要存在于国营企业,而后者在各类私营企业中更加普遍。就性质而言,前者是党领导下不同革命主体之间的相互适应、磨合,是党(团)、企业行政等管理部门共同面临的干部队伍整合问题,而后者则与工会工作有着更为直接的关联,表现为工会在筹建阶段如何处理工人阶级内部复杂性的现实问题。 1949年7月1日,上总筹在向市军管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交的报告中,提请上级注意基层工会申请中存在诸多“动机不纯”事例,认为除了普通工人机械执行上级工作要求外,“诸多主动筹建的‘职工代表委员会’‘联谊会’实由特务、投机分子或资方把持”,建议对“非我领导下组织起来的组织”进行核查,经职工代表承认后才可批准。如果遇到对抗,则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加以改造。 诚然,这一时期各类企业的民主改革尚未彻底完成,确有可能存在工会组建被别有用心者挟持的情况,工会很难对此作有效甄别。除了特务、投机分子或资方代理人,工会也注意到“自发领袖”类人物的存在,并承认其政治立场独立且拥有较大群众影响力。在上海市工人协会、上海市职员协会牵头组织的人民保安队中,单是纱织行业就有职工百余人先后以“纺织事业促进会”“纺织联合会”的名义开展护厂运动。上海解放后,这类人员多转入“中国纺织学会”,以技术团体形式继续活动,表现为“职业工会”的形式。这一时期工会也基本认可这类人员的旧有社会关系。上总筹曾专门调研同乡会性质的“洞庭东风社”以及在职工协会店职员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的“益友社”“绿营联谊社”,参照对工人协会及职员协会的性质认定,也将其认定为党的外围组织,肯定其在工运历史中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解放后如何处理这类组织和人员,国家政策并不明确,工会系统也不作特别规定,只是原则上号召其入会。基层的企业工会态度更是冷热不一,导致许多解放前“表现英勇”的工人感到“不被分配工作,无事可做”,认为自己“在思想上不被信任,受人排挤”。此外,工人中还有一定数量被认定为“中间落后分子”的旧有帮派成员,其中也有不少人曾参与甚至领导过所在厂的护厂运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上海总工会的意见,这类人员也应被招入工会,以便对其早期的追随者起到示范作用,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多沦为“原则空谈”,落实者寥寥。对此,上总筹批评基层工会存在思想认识问题,不了解甚至不相信组织大多数职工入会的重要性,对老工人、青工、女工等群体不作普遍动员,更谈不上对“自发领袖”的特别争取,导致后者在解放前夕的合作态度有所变化,表露出不满情绪。 受关门做法影响,虽然基层工会组建速度快,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工作职权多集中于特定身份职工手中,职员、技术管理人员及“自发领袖”“外围力量”的作用未受重视,工会筹建多被视为与其无关的“大事”,甚至连大部分普通工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资格去搞(工会)”。就职工入会的态度与意愿,市内五金行业的调研结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该行业反映,相对积极的职工多因对党员信任而接受“包办”;中立者持观望态度听之任之,或抱单纯享受福利思想;而消极者则以满足个人经济要求为入会前提,或因担心资方“停生意”“给小鞋穿”拒绝入会。此外,部分企业工会干部能力较弱,在缺少更多职工参与的情况下,组建工会实则较为困难,或流于形式或无所进展,后期被批评组织工作“放任自流”。 对于“关门主义”问题,各级工会都有过反思。有意见认为,工会没有认识到解放前后群众工作环境的差异性,未能及时改变原有工作方法。1950年年中,为落实中央要求,上海总工会就自身工作进行整风,反思过去工作多在秘密条件下进行,因受特务压制,只能“小手小脚”组织部分群众革命,这种做法虽利于培养积极分子并发挥其作用,但已不适合解放后面对全体群众的工作环境,工会需要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更要信任群众,做到“大家办工会”。当然,上海总工会在提出这一应然建议的同时更多表达的还是顾虑。考虑到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后不断强调工会的“阶级性”“纪律性”要求,“外围”“自发”力量的更多进入着实对新建工会构成潜在威胁。后期在对一些特定问题的处理中,工会和劳动局干部都坦言害怕选上“坏分子”,继而失去对群众的领导。由此可见,被批评为极左的“关门主义”问题,是工会在当时筹建条件下力求安全的保守做法。虽然工会干部不断强调“如何在已经组织的‘十万积极分子’基础上实现更好巩固与提高”,意指工会对于会员质量的重视,但也是借此隐晦表示工会不应急于进一步扩大会员范围。 二、劳资纠纷处理中的进退问题 “关门主义”使工会筹建陷于一定的被动,但在实务层面,工会在工人群体中依然有非常重的分量。这既与工会具体工作成效有关,也缘于工人与资方仍处于不对等的生产关系中。新中国成立后,职工尤其是工人对工会寄予更大期望,视其为自身与资方作进一步斗争的组织凭借,甚至认为工会就是农村的土改队,会帮助工人获得更多企业资产权益。显然,这些观念落后于国家宏观政策。关于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十六字原则,强调以此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此外,除了刘少奇在天津工商业座谈会上谈及劳资问题,强调保留和运用资产阶级的意义之外,《人民日报》也针对职工上述想法发文阐述“发展生产”与“劳资两利”之间的辩证联系。1949年7月,《劳动报》更是以问答形式连续发文,宣传“劳资两利”“公私兼顾”原则,解释为何解放后依然沿用旧有生产管理制度,号召职工照顾资方利益,以利恢复生产。至年末,周恩来在分析财经形势与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时,其中就有工商关系、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上述政策及领导人的讲话都是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对如何实现工商业私营企业劳资联合作整体部署。 不过,在基层实践中,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地需要更多现实条件的支持。鉴于前期工运历史的延续以及生产经营的现实状况,工人与资方的关系很难按照政策要求实现快速平稳过渡。解放后,私营企业仍占据上海地区企业的绝对多数,上总筹及各行业产业工会基本围绕处理劳资纠纷开展工作,这是工会筹建初期的工作重点。正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与地方实践考量之间存在差别,工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处于时进时退状态,在劳资之间探索维持“出于合作目的的斗争关系”的具体方式。 与其他地方类似,解放后的上海职工第一时间向所在企业提出复工及补发欠薪、提高工资标准等要求。对此,私营工商业者多态度暧昧,大多数中小私营企业经营者对党和国家政策持谨慎态度,一方面忌惮政府政策压力,不敢强硬回绝职工要求,另一方面则一再强调战争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希望职工考虑企业经营的现实困难,即使单纯出于业务往来需要,也要等到广州解放后再作复工打算。还有一些承受较大压力的企业,只愿意先接受少数工人复工。当然,职工不可能接受这些理由和做法。6月5日上总筹正式对外办公后,单月内接受劳资纠纷投诉1668起(不包括工会系统外处理的纠纷),复工争议居各类纠纷事由之首。其间,在市军管会的统一指挥下,上海总工会联合市工商业联合会、纺织工业管理局劳动处与主要行业同业公会、各厂(店)业主会谈,一半以上的私营厂承诺6月中旬开厂复工或在停工期间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维持费,因复工引发的劳资纠纷才稍有缓和。 但是,持续推进这一工作的难度很大。几乎在同一时期,国民党对大陆实施海上封锁,上海受到的影响最大。由于担心产销渠道中断,大部分复工企业特别是依靠外销产品的企业再次停工。作为上海地区的核心产业,纺织业备受冲击,其中绸缎印染、地毯、军装、长毛绒、拉绒类产品外销断绝,且缺少内销市场支持,几乎全业停工,配套服务纺织的各行业(如机械、五金、化工、电料器材等)也一并受到牵连,停工停产问题在全市蔓延。此外,至6月中下旬,国营中纺公司遵照国家政策率先开始以实物(小米)为单位计算并发放工资,因米价上涨过快,继而调整为折实单位计薪,私营企业资方亦对照执行。但是,这种做法让职工普遍感到被变相拉低工资,引发不满。工资计算方式的调整使广大在职职工增加了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前还未受到更多关注的欠薪和工资待遇调整问题在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中同时出现。此外,许多资方还让工人在关厂停工与裁员降薪之间作出选择,坦言需要工人共同承担企业经营困难,并强调这一要求符合国家政策。 上海解放未过一个月,开厂复工与工资待遇问题叠加,致使失业、待业和在职职工均不同程度地卷入纠纷,矛头既指向所在企业,同时又与国家恢复生产的政策相关,纠纷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在处理过程中,确有一些工人行为过激,对资方围追堵截,占领厂房,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资方答应条件,意在翻身后报复资方,对其以往的劳动压榨进行清算。类似心理与行为在中小规模企业中非常多见。延续革命年代的工作思路,上总筹初期自然站在工人一边,积极回应工人所提要求,但很快就感受到了压力,而且意识到这种做法违背“劳资两利”原则,于是转而尝试以“中间人”的角色调和双方矛盾。当然,在各类纠纷中,也有不少让工会感到头疼的劳资合谋情形。由于知晓国家政策,吃准政府急于恢复生产的心态,一些资方索性对工人的要求一概表示“交由人民政府、工会决定”,借由工人向工会施压,甚至有资方主动表示愿意给工人加薪或承诺瓜分厂内资产或商家分店,待关门歇业后与工人一同去工会接受失业救济。受眼前利益刺激,一些工人特别是青年工人与资方走到了一起,使工会工作陷入被动。为此,上总筹明确提出:“必须改变前期做法,事事应允,样样满足,让工人感觉只要来工会就一定有好处”,并表示工会必须出面纠正工人对资方所提过高或不正当要求,例如在日伪政府时期被解雇的工人要求回厂复工、要求前期已彻底关停企业复业、要求全薪补足战争期间停工工资,以及已在其他厂务工者亦回原厂要求补偿等。对于工人提出的这类要求,工会很难满足。工会处理劳资纠纷态度的变化,使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对此,刘长胜8月4日在上海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就劳资关系及纠纷事由作报告,大会批准工会专门成立“劳资关系委员会”,后经该委员会讨论,拟定《关于复工复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由市军管会于19日以法令形式颁布。两份文件的起草得益于上总筹、市工商业联合会与各业经营者自7月中旬起进行的多次会谈,明确以劳资两利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总原则,实现恢复生产的目的。从内容看,前者旨在明确哪类职工具备要求企业复工的身份资格,并对不符合者(存在过失遭解雇、自行离厂两个月以上、已办理手续领取解雇金、已另谋职业)作处理办法说明;后者则明确调解程序,要求劳资双方遵照“自主协商”“劳动局调解、仲裁”及“人民法院判决”的程序设定,逐层升级处理。如果对处理意见存在争议,双方有向上级部门申诉的同等权利,但在上级未给出意见时必须严格遵照前期决定处理,资方不得借故解雇、刁难职工,职工也不得以怠工、罢工形式维权。值得注意的是,设定纠纷处理程序反映了工会职权的变化,工会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的阶级属性,规定其只能站在职工立场发表意见,否定其中间人的调解做法;而强调劳动局调解、仲裁和法院判决的作用,则是突出了政府部门对问题解决的“统一性”意义。这是工会就外界质疑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存在“无政府”现象的一种回应。 从效果看,这两项规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纠纷数量减少,调解工作也有所改观,并对全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1949年7月23日,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召开,劳资关系是会议的重点议题。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局组织条例(草案)》《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4份文件。除《劳动局组织条例(草案)》之外的3份文件于11月22日正式下发,要求各地对照执行。作为总纲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对工会处理劳资关系提出总体要求,就雇用、解雇、停工、休假、工资发放等用工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第27款关于劳资纠纷的处理意见与上海《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的内容基本一致。文件下发后,上总筹对其作了多处细则条款增补,且将上海出台的《关于复工复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则穿插其中,继而宣布两份地方性暂行办法失效。 然而,相较于就《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的积极落实态度,上海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的执行则有所保留。按照这份文件的规定,地方工会应积极推动劳资之间平等协商,由双方各派一定数量代表协商决定用工管理事宜,并以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对协商结果予以书面确定,作为用工管理的基本守则。同样出于“统一性”的考虑,该文件还规定,劳资双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以行业为单位,实现“一地一业一合同(范本)”,行业内具体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进行细则条款增减,但不得违反总体规定。对此,上海总工会除整体要求集体合同应更加关注生产外,只是在细则条款中增加了一条,即明确劳资双方可以协商订立临时性生产合同,以便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一增加条款充分反映了上海总工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或许是因为理念存在差异,或许只是因为组织建设未成型而造成的能力不足,上海工会组织劳资协商或纠纷处理多为“一事一议”,且呈现分散特点,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则要求双方对“一揽子”问题(雇用手续、厂规制定方式、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假期、女工童工问题、劳动保护及职工福利)同步达成共识,形成用工规则总框架。同时,因为合同必须在行业内传播,经各相关企业共同讨论,劳资双方都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标准,所谓“别家可以做到为什么我们厂不行”,抬高了双方参与谈判时的心理预期,大大增加了合同协商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合同对于解决企业具体劳资问题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在上海,全市照相行业于10月29日率先签订行业劳资集体合同,成为全市首例。但是,该业劳资双方不仅在集体合同协商过程波折不断,且在完成合同签订后都表示不尽如人意,不仅没有更好地解决既有问题,甚至还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继照相行业之后,沐浴业、私营造纸业相继于12月签订劳资集体合同,此后便鲜有其他行业报道。一直到1953年下半年,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业才逐步增多。可以说,在此期间,上海总工会更加强调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本市工会工作的示范意义,无论是军管会、市工商联、劳动局,还是工会自身,都更加看重劳资协商的形式作用,但就协商是否最终签订集体合同并不作硬性要求。 1950年2月,上海遭遇大轰炸,城市电力遭到破坏,许多工厂生产停顿。各业私营者畏难情绪再次抬头,以生产难以维系为由要求关厂停业,再次加剧了稍有好转的工人失业问题。据上海市工商局统计,1月至5月,全市停工工厂1454家,占工厂总数的10%以上;歇业商店6000余家,占商店总数的6%,且呈现逐月恶化趋势。而根据工会系统的统计口径,全市37个产业大类,除铁路、电信外均出现大面积失业现象,纺织、建筑、化工、搬运等最为严重。至5月中旬,失业人数接近20万,另有7万余人处于半失业状态(每月仅开工五六天或只领取生活维持费),将职工家属一并计算,60余万人受到影响。就劳资关系而言,私营工商业整体萧条,职工、店员大面积失业,这使得劳资双方的矛盾由具体工厂、商店转为全市劳动职工、店员与工商业者之间的博弈,加之同一时期另有工商业税收调整影响,公私关系更加微妙。整体用工环境的不稳定,也进一步减弱了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意义。由此就不难理解,上海市委6月向毛泽东并中央与华北局报告地区工商业工作时,只字未提签订集体合同的办法。作为市工会负责人,刘长胜虽在此时仍积极传达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规定,但之后也坦言上海处理劳资纠纷采取了“分别对待”策略,经验在于“一个一个地”而非“一行一业地”解决。 大轰炸的冲击以及愈发紧张的朝鲜局势,都使上海的生产经营陷于困境,私营工商业者的各类消极反应是劳资纠纷产生的根源。对此,上海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劳资协商,希望在协商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利益共识;二是加大对于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力度,通过提升业务量实际推动私营工商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帮助职工恢复就业,缓解劳资双方矛盾。这些做法的初衷并无问题,但在这一工作机制下,相对于资方,劳方与工会实则处于弱势地位。 1950年上半年,考虑到实际困难,同时也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上海总工会以“劳资两利”“恢复生产”为口号,动员全市职工接受一定比例的工资下调。到下半年,全国市场及上海各业生产经营有所好转,职工要求回调工资,却多被资方以经营困难、入不敷出为由拒绝。工会参与协商,无果;向劳动局申述,得到的多是“无法分辨资方经营状况,缺少专业(财务)技术,对盈利与否难下结论”等意见。针对这些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1月14日下发《关于支持各地私营企业工人群众要求恢复今年三月以前原有待遇问题的指示》,希望以此推动地方工会工作,满足职工要求。但从上海情况来看,该文件并未产生太大的实际作用。生产经营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中,劳资双方很难就收益分配达成稳定共识。1951年3月至4月,由于市场转入淡季以及农村土改对于土产供货的影响,货物交易量大幅减少,再度面临经营压力的上海私商有所顾虑,生产困难的怕被工人包围,生产较好的怕工人干涉管理,还怕国家提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行动也是以推、拖、逃为主。对此,工会、劳动局甚至法院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据统计,近一年时间内,劳动局联合工会共处理劳资纠纷9000余起,但实现有效仲裁的案例并不多,多数纠纷只是接受调解,且调解多次无果、拖延数月未决的现象非常普遍。调解人员经常抱怨“资方有理,劳方有理,就是劳动局没理”,或坦言“资方没办法,我们也没办法”,从侧面反映了管理部门处理纠纷时的被动状态。时任华东军政委员会贸易部部长吴雪之1952年5月19日在上海市委统战部座谈会上的讲话显示,自1950年3月起,国家即有意识地加强对加工订货的计划管理,却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1951年7月北京召开的贸易会议上,私商表现得尤为强势,以至于国家与私商之间就加工订货的核价方式产生严重分歧,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趋于激烈,此后资强劳弱的形势才有所变化。 虽然7月的核价变动已经部分显现国家有意对资方作政策调整,但从地方实践看,上海管理部门对此并不敏感。在10月15日至17日召开的全市私营工业工会工作会上,上海总工会私营企业部部长韩武成、劳动局局长马纯古、上海总工会秘书长陈公琪的发言仍更多强调加强劳资协商、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性,鼓励资方积极完成之前订立的爱国增产节约捐献合同,并希望能够增订二期合同。关于第二年的工作计划,会议也是强调要“团结资方”“联合资方”。从后来的发展看,上海总工会的这些想法显然不合时宜。之后全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加之中央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严厉批判李立三的观点,要求地方政府、工会对资方采取严厉斗争态度,于实践中扭转资强劳弱的态势。在“五反”运动中,就资方“五毒”问题,除批评资本家唯利是图、损公利私之外,市级管理部门还强调原因在于“工人不懂、工会不管、高级职员没有归队、制度不严”,要求工会在发动职工揭发资方的同时,对职工予以特别组织,监督资方日常的生产经营,在私企中建立全面、系统、明确的工人监督生产制度,提升职工及工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形在1952年年中即上海“五反”运动后调整时期有所变化。劳动局与上海总工会反思工人是否具备管理加工订货业务的能力,认为工会在运动中对资方监管偏严、偏宽泛,致其情绪消沉,不利生产,也使职工无心生产,一心等待公私合营,而基层工会则背上了包袱。为此,上海总工会曾一度明确“对于职工实行监督生产问题,一般不再普遍号召,只强调防止资本家‘五毒’再犯”,鼓励基层工会将企业经营管理、财政支配、人事任免等权力交还资方,通过劳资协商形式加强与资方的合作,保证国家加工任务的完成,回归运动前平衡劳资关系的管理逻辑。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私企劳资关系发生质变,工会的角色作用也随着资方主体的消解而消解。 三、“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宗旨下中心工作的变换 自组织工人运动、组建工会以来,工会就被认为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群众组织,这与党的革命主张高度匹配。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党的主要任务从领导革命逐渐转变为领导新中国建设,党领导下的工会如何顺应这种变化,将自身的群众组织性质与党的领导相联系,平衡好二者关系,是工会发展的关键。就这一问题,1950年7月30日,《长江日报》发表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所作报告,指出地区工会工作存在严重脱离群众问题,强调工会应时刻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不能成为资方或厂方的“尾巴”。这一观点在党内引发较长时间争议,各方纠结于“工会与党、政的领导关系”以及“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具体方式”,这在党与工会系统内部产生很大影响。与中央或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注点略有不同,地方尤其是基层工会并未更多卷入“工会与党、政领导关系”问题的讨论,他们的争论更加具体地表现为如何理解“工会对于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以及如何据此确定自身的“中心工作”。工人诉求的多样性和工会自身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地方尤其是基层工会必须在执行上级政策与满足群众具体要求之间寻找平衡,其中的左右拉扯可以说是这一时期工会工作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上,与会代表纷纷对工会性质、工作宗旨发表意见,李立三在《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报告》中强调,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保护工人利益是工会的宗旨。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明确,工人利益分为“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前者是“增加工资并解决生、老、病、死、苦等问题”,后者是“实现工人阶级的最后(终)解放”。关于二者关系,李立三等领导同志都特别强调“长远利益高于目前利益”,明确只有通过发展生产才能实现工人阶级的最终利益,但同时表示要照顾职工的“目前利益”“局部利益”,进而说服工人照顾整体与长远利益。虽然这些表述后来被质疑是“狭隘的经济主义”观点,但初期亦得到中央领导人的认可。 基于上述认识,地方工会、基层企业工会的工作基本都是从满足职工工资、福利要求以及提供文教娱乐等方面入手,这些被视为工会的本职工作,也是工会吸引职工入会的优势凭借。在上海,总工会文教部是最早进入企业开展职工服务的工会部门。上总筹启动工作伊始,文教部即在全市选定10余家企业进行重点服务,通过组织宣传队、短期学习班、文工团演出等形式进入企业,服务职工。1949年7月1日,文教部联合总工会其他部门创办《劳动报》,将其作为全市职工文教工作的宣传载体,统筹全市职工教育与文工团建设。次年1月,上总筹向市工人代表大会提交工作决议,强调文教工作要聚焦工人教育问题,必须率先在工人群体中实现全体扫盲,并提议加快全市工人俱乐部建设,鼓励各厂在原有秧歌队、文工团、歌咏队的基础上,开设专属职工的学习、娱乐园地。 除文教娱乐,工会还特别关注职工的医疗福利与日常消费福利。在解放后的一年里,上海总工会联系第一、第二劳工医院,整体提升职工医疗服务水平,并在有条件的企业中加快工厂诊疗所建设。同时,市总工会女工部对女工医疗、生育及生养保健予以重点服务资源投入,先后开办67家工厂托儿所,接受入托职工子女45654人。在日常消费方面,市总工会积极组织工人消费合作社,截至1950年年中,整合、新设合作社200余家,组织社员2万人,配售米、油、布、盐、烟等特定商品,减轻职工社员经济负担。虽然这一阶段的保障能力、福利水平仍较为有限,但其出发点是考虑职工利益和在劳资关系中维护职工权益,这些都是工会对自身“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宗旨的朴素认识与具体实践。 “目前利益”相对明确且受欢迎,那么,职工的“长远利益”又是什么呢?工人阶级依靠什么获得最终解放?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只能是“发展生产”。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就强调,以发展生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是工会“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最根本体现。在上海,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也明确地区工运的核心方针是“集中力量维持生产,粉碎封锁,克服困难”,强调“必须将以一般号召与组织上的大发展为主的工会工作转入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会工作”。但要在基层落实这些认识,难度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工会介入生产,不仅存在管理水平问题,同时还有角色转换难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中,职工应参与企业管委会与厂长共同进行生产管理,虽然管委会受工会影响,但并不由其领导,二者之间存在工会与行政关系处理难的问题。而在私营企业中,工会介入生产管理的角色更加尴尬,除在“五反”运动期间强调工会领导工人监督生产外,私营企业生产仍多由资方管理,工会一旦介入,尤其是要求职工遵守生产纪律,通常被职工指责出现立场问题或是代表了资方利益。另一方面,因遭遇大轰炸,上海工会一直忙于救济和组织纠察队,根本无暇顾及约束劳动纪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保养机器等生产管理事务。加之中共中央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该问题的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导致上海各级工会对介入生产管理抱犹豫态度,甚至被批评存在“经济主义”“片面福利观”等问题。 1951年1月30日,饶漱石向毛泽东并中央所作的报告对改变这一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报告重点论述工会提供福利保障与管理生产的关系问题,既肯定工会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且广大职工迫切要求解决问题”的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单纯福利供给并不利于生产,强调各级工会必须将领导生产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报告得到毛泽东的首肯并转发各地省委,要求各地督促工会贯彻执行。此后,中央对工会工作有过多次讨论,毛泽东就工会工作及李立三的具体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重点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问题。 如上所述,对于中央及全国总工会在这一时期的争论,上海总工会持相对谨慎态度。然就可能的态度分析,刘长胜在上海总工会第五次委员会扩大会上所作报告值得关注。报告未更多提及上级争议,而是详细介绍了前期工会工作特别是参与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的情况。关于工会工作属性,报告认为地方工会应承担两类职责:一是国家、社会面的各项时事类工作,如组织纪念日工人游行、救济失业工人、发动抗美援朝募捐、宣传国际工会会议及组织提供全市文教类活动等,这些都是党委、政府与社会面工作在各企业内部的贯彻执行;二是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如组织劳动竞赛、制订工作计划、征集合理化建议及劳动纪律管理等。刘长胜并未对这两类职责作更加具体的比较,但事实上工会确实对于前者更加擅长并且投入了更多精力,原因在于这类工作往往带有运动型管理的特点,全国一体化推进,从发起、执行到总结、表彰,各环节都有明确任务安排与时间要求,鼓励并迫使工会完成任务,因而多被工会视为事实上的中心工作。频繁参会、开会、谈话、写汇报材料,影响了基层工会干部对日常生产管理的投入,甚至被定性为工会“只搞运动,不问生产”,成为工会脱离群众的原因所在。或许是为了淡化关于工会与党、政关系问题的讨论,上海各级工会更多就脱离生产问题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政策宣传上也更多强调搞好生产才是工人阶级的最大福利。 然而,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单纯因为认识的改变而改变。1951年年中,上海企业工会干部时有抱怨,认为上级工会虽要求“工会管理生产”,却没有具体的方法指导,“空喊口号”“纯提要求”,导致工作被动。对于这些意见,上海总工会并未直接回应,直到10月私企工会工作会才较为正式谈及这一问题。虽然这次会议总的态度仍是强调团结资方,但也专题讨论了工会管理生产问题,不仅组织了诚孚铁工厂、江南造纸厂、民孚染织厂、闸北水电公司、永安二厂5家企业作经验交流,还向与会私企工会干部分发《天津私营恒源纺织厂的调查报告》,要求参照其生产管理方式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及这一问题时,上海总工会私企部干部重点阐述了工会与党的关系问题,强调在私营厂内实现党的领导的具体做法,就是借助工会管理生产,如果工会脱离生产,则意味着党对私营厂管理的弱化。这一观点与中央及毛泽东论述“党与工会关系”问题的主旨实有出入,但他们也是借着这一意思表达强调了工会管理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在上海总工会整体工作要求的带动下,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增产节约运动,全市各业工会、基层企业工会不断加大对于生产管理的投入。无论是国营、公私合营抑或私企,大部分工会都派专人进入生产管理部门,并强调管理生产才是自身的中心工作。具体而言,工会管理生产的重点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组织劳动竞赛,提高职工劳动生产效率;二是严肃劳动纪律,对职工尤其是一线生产工人进行劳动约束;三是组织职工参与制订生产计划,鼓励职工完成计划。这些做法目的都在于组织职工更好完成国家加工订货任务。但就成效而言,工会开展这类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很大,主要原因在于很难说服职工接受“非经济主义”利益观,对生产纪律的约束也被工人指责为新的“那摩温”(工头);私企工会更是不得不面临生产效率提升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当工人问及为何资方拿得更多而自己收益没有增长时,工会除以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等大原则回应外,也没有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到了“五反”运动时期,私营企业工会在生产监督制度的推进中,确实享有了更多的生产管理权限,一些企业工会甚至实现了完全“代管”,但之后也多因管理不善以及政策变化将权力重新归还资方。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资方力量消解,公私合营的企业工会又被赋予更大的生产管理权责,但许多工作尤其是约束职工劳动纪律的难度一直存在。职工出勤率低、迟到早退、磨洋工、打架、赌博、违反操作规范、不服从管理人员指导、谎称生病请假接私活甚至男女关系混乱,种种问题都让工会承受更大的管理压力。由于公私合营调整还涉及企业生产定额考核、工资(奖金)分配、工缴数字协定以及产品质量评定等诸多问题,关于具体厂“工人利益”的讨论变得更为复杂,工会不得不进一步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工会与职工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 四、余 论 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工作难”的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原因在于工会组织独立性的丧失,工会逐步变为党委、政府的助手,不能自主代表工人群体利益,所以不再受工人重视。这类观点主要还是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逻辑,更多参照西方国家工会组织性质与功能设定解读新中国的工会发展,分析问题时有意无意脱离了中共领导中国社会整体发展这一最基本国情。 工会发展既不会完全遵循某一特定形式,也不会局限于既定的某种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工会接受党和政府领导是其发展的必由之路,不能简单认为领导方式、组织方式或具体工作方式的改变是出现问题的缘由。事实上,类似变化也存在于同一时期共青团、妇联等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中,而工会“工作难”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工会组织或工会干部的能力大小等个体性原因,和其他组织相比,制度性原因使工会更加直接地承受革命胜利后组织转型所产生的压力,更加强烈地感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这一点上,工会的表现及问题有代表性意义。 一方面,由于“工人阶级”被赋予了崇高的革命意义,工会自然被认为是党和国家的有力助手,工会工作被寄予了较高期望,并有了理想化的设定,即工会将继续带领工人阶级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发挥领导阶级作用。另一方面,地方工会尤其是基层企业工会要直面广大职工群体,群体内部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会工作带有强烈的建构性意义,不仅介入生产管理和制定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各方利益分配。工会必须遵照上级要求,同时又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以及诸多非革命性主张,极易产生矛盾并引发冲突。而在偏向于强调“工人阶级”崇高意义的政策话语下,被过度抬高的工会角色与作用,遮蔽了其在基层实务中所面临的某些现实问题,具体工作更是在各项运动的催促下仓促进行,工会对于自身工作实效的把控日渐式微,形式主义甚至官僚主义问题由此产生。回看历史,出现这样的现象既反映了我们党对于革命理想的不断追求,希望能够朝着最优的状态不断前进,但也提醒我们应注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而这种“度”的把握,则影响着党和国家意志在地方尤其是基层能否得到真正有效落实。(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3年第5期,注释从略) (公众号编辑:周培兴)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