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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基本成型 落地面临三大难点

时间:2017-07-10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姜鑫 赵莹 点击:
十年一剑,这个局终于要破了吗?商业养老保险的春天似乎渐行渐近。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多项举措。《意见》一出台,保险板块即强势发力,7月5日新华保险最高涨至54.4


      十年一剑,这个局终于要破了吗?商业养老保险的春天似乎渐行渐近。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多项举措。《意见》一出台,保险板块即强势发力,7月5日新华保险最高涨至54.45元,涨幅为8.79%,创2015年底以来新高。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均涨逾4%、中国人寿涨逾3%。保险资管人士甚至称,中国资本市场"长钱时代"或将破局。

      而除了决定2017 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外,《意见》还带来了对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一年期以上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商业养老保险可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以及大力发展长期护理险等政策礼包。

      不过,基本成型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落地面临诸如"征税方式、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三大难点。

      作为顶层设计之全新制度--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能带来什么?市场拭目以待。

      十年一剑 税延养老险政策落地

      税延型养老保险,也被叫做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支付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纳税后才能购买商业保险有所不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正是政府鼓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鼓励。

      税延养老险第一次出现在市场面前,是在10年前。2009年,国务院就曾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在2014年颁布的"新国十条"中,又进一步提出应"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受制于各部委自身利益及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税收优惠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可谓十年磨剑,却始终"只闻其声,未见其形"。

      而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性却日渐凸显。当前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近年来持续面临支出增速倒挂收入增速的尴尬局面。

      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占比10.8%,联合国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达到32.8%。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2016年末参与职工人数仅为2325万人,主要集中于国企和央企,且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2.62%。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前景广阔。

      但在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看来,虽然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是持续增长的势头,但中国的商业养老险起点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商业养老保险可用十二个字概括:速度偏低、总量偏小、占比偏低。对于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占比,占比最小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又矮又瘦"。

      但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一现状或许会随着《意见》的出台而改变。《意见》出台一天后,黄洪公开表示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基本形成,需要上报国务院。"但也要看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一个顶层设计,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从理论到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比如个人税收保费缴纳、信息系统设计等等,监管必须积极又审慎。"

      税延养老险是"强力加速剂"吗?

      在《意见》出台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在他看来,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在总体思路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

      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收益保证,是指税延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向投保人提供保证收益或最低保证收益,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长期锁定,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除特殊情况(如投保人死亡、全残等)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终身领取,是指税延保险可以提供从投保人退休起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保证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期限,有效化解投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所面临的长寿风险。

      其次是产品透明。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此外,产品选择也要自有。让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而产品设计的底线,是确保资金的安全,"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有体现: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增量保费可观

      东北证券研报数据显示,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规模占比仅为4.5%,未来想象空间巨大。2016年,在全部具有养老功能人身保险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保费深度为109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

      当前我国缴纳个税人口约为3000万人,总人口占比不到2.2%。在悲观/中性/乐观假设下,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率为30%/50%/70%,每月可抵扣保费平均为500元/700元/900元下,预计每年将会带来540亿元/1260亿元/2268亿元增量保费。

      但在袁序成看来,递延养老险的推进也面临着三大难点。

      首先是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使消费者投保更为便利,是操作层面的一个难点。

      其次,是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一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税优力度对老百姓的吸引力,从税优健康险试点的情况看,"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优惠力度还显不足,特别是对基本保障较高、待遇较好的单位职工,吸引力不强。

      最后,在产品设计方面,要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切实增强产品吸引力。如何设计符合"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计"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使消费者买的方便,买的明白,买的放心,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是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看来,可以建立双重税收优惠模式,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一方面,实行EET(Exemption, Exemption, Taxation)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缴税,领取环节缴税,发挥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

      一位财险公司高管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做好参与递延养老险的准备,争取成为试点公司。但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后续细则的出台。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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