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全面禁烟:餐厅、机场不再设“吸烟室”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本次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 现行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0年3月实施,6年来,成效明显。截止去年,上海法定禁烟场所的吸烟率由《条例》实施前的37.6%下降至13.1%,实现“五连降”。 然而,随着依法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先天不足”逐渐凸显。原条例制定时,仅对公共场所的控烟采取“有限限制”:在规定13类场所全面禁烟的同时,允许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等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室),对工作场所禁烟要求也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共用工作场所,与国际公约的全面禁烟要求有一定差距。 为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换言之,所有“屋顶下”的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区域。 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是否“开口子”的问题,草案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在草案意见征求中,曾有立法者提出,为了适应实际需要,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以及有条件的室内工作场所,可以设置具有独立通风系统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吸烟室。但在进一步意见征求中,不少代表、委员都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此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不符,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通风系统并不能阻隔烟雾的扩散,容易使控烟成效“打折扣”。 对此,修正案草案明确,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此外,考虑到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一条引导条款,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室外禁烟区域扩大:人群集聚处也无烟 室外禁烟区域,是本次条例修改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原条例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禁烟区域比较有限,仅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官、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授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长期或者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一旦发现即罚! 不再“警告和劝阻” 吸烟行为往往在一瞬间,从发现、取证到处罚,吸烟人很可能已经离开现场。取证难、处罚难,是控烟执法中最突出的难题。就此,本次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的警告和劝阻设置,以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二是,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北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