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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法院公开宣判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时间:2020-07-15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希玉、周长征 点击:
7月10日上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玉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

7月10日上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玉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十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马玉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1起、非法拘禁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6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在马玉江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将王某某经营的山东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及生产设备强行变卖,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强行拉走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高唐县某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抵债,造成企业停产;迫使马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变卖过户房产、公司资产,被迫离家外出打工,远走他乡;殴打尹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故意伤害杨某某致其重伤;插手民间纠纷,威胁、恐吓某小区业主。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恶劣,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玉江纠集被告人孙青水、潘建虎等16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玉江为组织者、领导者,孙青水、潘建虎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替人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马玉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主犯马玉江、骨干成员孙青水、潘建虎及其他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晓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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