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人大违法“赋权”主任会议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规定有望纠正。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 报告透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许可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会议现场 多地人大常委会“越权”许可 南都记者关注到,立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近年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违法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例子并不鲜见,云南、湖北、新疆等地人大常委会都有类似“越权”许可行为。 例如,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官网就曾发布一则《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逮捕市三届人大代表胡礼富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由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同意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市三届人大代表胡礼富执行逮捕。 许可所依据的文件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其中第23条明确,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受逮捕或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据2014年1月16日《人民代表报》消息,因涉嫌打人,2014年1月6日,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公安机关对市人大代表唐新德采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 主任会议代行许可权明显违法 主任会议“越权”许可为何会成为一些地方人大的惯性做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人员撰文指出,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图简单省事,本应由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如听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等等,都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主任会议代行人大许可权,有悖现行法律。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使人大许可权的法定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因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来代行许可权,明显有悖现行法律。
“对属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事项,必须依法按程序及时提交和提请审议,非经人大常委会授权或法定,不得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此,由主任会议许可司法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上述法律界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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