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7月24日报道:近日,由周杰伦的夕阳红粉丝团和蔡徐坤的ikun粉丝团打榜竞争而引起的一场全民刷数据狂欢,迅速占据网络话题中心。
无疑,网络时代,流量为王。但是,运用技术手段虚假刷高数据,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吗?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国内首例因视频网站"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爱奇艺:对虚假数据说不! 视频访问数据对于爱奇艺公司具有重大商业价值。 2017年,爱奇艺公司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发现,《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 对此,爱奇艺公司进行了核实后发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针对视频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 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 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 对于爱奇艺公司的控诉,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则辩称,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以此牟利,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故飞益公司的刷量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赔5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指控的涉案行为确实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对于制定时未显现的以及其他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中,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作为经营者,涉案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性,且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就本案而言,首先,在被控侵权行为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时,不应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 其次,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经营者及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相关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作为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属于虚构的视频点击量,从而产生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但其仍根据他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要求,实施了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作出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北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