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
这句话反过来理解就是,十八大以来,共有117个“老虎”案件被审结,其中有2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苏荣和孙政才
补充点背景。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据政知见观察,获刑“老虎”中,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苏荣、孙政才五人,均是被判处无期徒刑,都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也有人被没收部分财产,比如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获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
刘贵祥说,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个重要内容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依托于主刑,分层次地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从这个标准上可以看出来,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首次对逃匿到美国的腐败分子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就在同一天,最高法的报告提到了这么一句话:
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裁定没收“红通33号”黄艳兰等违法所得,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这个事情是很有标志性!
他说,这是中国的法院首次对逃匿到美国的腐败分子裁定没收她的违法所得,这也彰显了党中央对于外逃人员一追到底的鲜明态度。
“还有一个事情也是有标志性的,我们指导着湖南法院,通过澳大利亚法院成功查封冻结了外逃人员彭旭峰转移到国外的财产,这也是首次国外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诉前生效的刑事裁判。通过这样一些做法,对外逃人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
记者会上还辟了一个谣
不过,今天的发布会也不仅仅是针对反腐的问题。政知君注意到,在记者会上,刘贵祥还辟了一个谣。
“我也注意到去年下半年报道说,南方一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考上大学了,但是被限制上大学,后来他就还了钱。”
他说,实际上这是个误读。
“我们专门了解了一下这个情况。实际情况是这样,他被纳入失信名单,欠人二十多万块钱,他的孩子考了大学,考得非常不错,他朋友跟他聊天的时候说,你得注意啊,弄不好还限制你孩子上大学呢,你欠人家的钱没还呢。这样他就自己主动跑到法院,把这二十多万给还了。所以,不管是教育部门也好,还是法院也好,都没有对这种情况采取所谓的限制措施。”
他提到,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制的措施非常多,我们说30多大类,100多小类,其中,限制他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这是在限制之列的。
他补充说,所谓高收费的贵族学校有两个要点,收费比一般正常的学校收费要高,这就属于高消费了。第二,被执行人来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不是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支付的,当然也不在限制之列。
“我们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都列为限制之列。”他说。
刘贵祥说,我还注意到一些境外媒体还在说“搞株连”,我们中国的司法是非常文明的,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文明的,当然不能“搞株连”了,要把握好政策界限。
校对| 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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