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消息,王岐山曾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今,时间已到! 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与以往不同,本届人大会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此前已有迹可寻。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十八届六中全会更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同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让它们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一周后,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太原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并讲话。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推开。 与此同时,十九届中纪委领导们密集出京,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徐令义、肖培亲自前往基层了解改革试点工作进展,覆盖了宁夏、四川、河北等全国绝大部分地区。 短短三个多月时间,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组建完成,人员、编制、场所等问题悉数解决。2018年2月11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全部产生。全国省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2月13日,河北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全国市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上周六,2月25日,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揭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设立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成立即是开局,开局就要打响。浙江作为监察体制改革“探路者”之一,曾在全国实施了首例监察留置措施。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浙江省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在2017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案件至此顺利画上了句号。 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监委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媒体曾经披露,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处延迟了3年。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三省份监察对象共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已经提出,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在新增的第七节中,详细列出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织结构、权力等。监察制度写入宪法意味着法治化和规范化。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二审稿的设计,监察机关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权限,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其中的“留置”措施,取代了“双规”。 既执纪又执法,谁来对纪委监委实施监督?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内设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各8个,前者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后者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 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近年来我国政治改革的“一池春水”,既重新配置了国家权力,形成新的民主结构,又重构了国家反腐败体制,势必是一个要载入史册的时刻。 让我们共同期待!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