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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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日升
独居老人去世后留下财产、房产,但他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作为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然而老人的旁系亲属却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近期,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这也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
独居老人去世,堂弟要求分得全部遗产 家住徐汇区的独居老人葛老伯三年前猝死家中,留下了上百万元的财产和一套房产。由于葛老伯的妻子、女儿、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先于他离世,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未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然而,就在老人去世后不久,葛老伯的堂弟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理由是葛老伯生前,他们对老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 根据葛老伯堂弟夫妇所述,当时他们一周左右去看望葛老伯一次。由于葛老伯患有癫痫,在老人癫痫发作的情况下,堂弟夫妻对他进行照顾,以及就医配药等,由老人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出具了证明。 堂弟分得130万,其他财产、房产收归国有 结合堂弟夫妇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法院最后酌情判定两人分得当时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葛老伯的房产判决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葛老伯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发现,他的堂弟夫妇另行起诉再次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对此,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弢认为,根据前案判决的原则,堂弟之前所获得的130万元的遗产已经和他照顾葛老伯的时间、强度、频率相当,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再次要求继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这300万元遗产由徐汇区民政局管理,经法定程序后,将依法收归国有。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展开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我国,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因此葛老伯一案的房屋收归由民政部门管理。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本案中的旁系亲属扶养人获得对等遗产继承份额。 事实上,自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已受理诸多申请,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参与继承纠纷的案件,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难点,如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继承人查明难,及被继承人的遗产查明难等问题。 以徐汇区为例,有关统计显示,该区有3000余名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继承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了能够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到实处,2024年8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签订了《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法院、民政局、司法局设立了一个小组,三家单位三位联系人对于案件遇到的一些难点可进行充分沟通。据悉,仅2024年,徐汇区就有十几起相关案件,徐汇区民政局已经依法担任了8名离世后无人主张继承的居民的遗产管理人。据徐汇区民政局介绍,作为遗产管理人,他们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依然无人认领的,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 法官提醒:早立遗嘱,避免身后财产纠纷 近些年,独居老人离世后涉遗产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表示,老人最好早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 目前,遗嘱的形式包括很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对老人而言,最好还是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当事人立遗嘱的话要适当趁早,如果因为精神状态不好、意识不清醒的话,遗嘱的效力就会有问题。”此外,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遗产无继承人的情况,应安排街道、居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排查,发现存在无继承人的,应上报民政部门及时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宣告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