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大法工委叫停“连坐”,宪法常识必须捍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备案审查相关案例 “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连坐”亮出了鲜明态度——违反宪法原则。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还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报告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 法工委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株连违反宪法原则!目前,法工委已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检索相关新闻可以发现,有一些地方对涉电诈人员的近亲属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实施了株连性的惩戒措施。2020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针对涉电诈人员提出了“十个一律”的措施:“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今年5月,福建泉州泉港区发布涉诈重点人员惩戒措施,其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并且要“严审其子女就学资格,……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 这些针对涉电诈人员亲属的株连措施,之前也曾被一些网友吹捧为“十分舒适”“立竿见影”,大有网络爽文的快感,引发了一片廉价的掌声、致敬的口水,乃至违背法治的民粹主义的狂欢。 而这次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对“连坐”说不,捍卫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常识,不飘摆、不迎合,向之前个别地区走极端、越底线的打击手段浇了一盆凉水。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针对涉电诈人员提出了“十个一律”的措施 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接受教育关涉到一个人的前途,一个人的前途应该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其父母的犯罪记录所决定。不让涉电诈人员的子女接受正常的教育,他们更容易滑向社会边缘,结果重走父母亲犯罪的道路,到头来还是加重了社会负担,扩大了社会对立面,把一代人的犯罪变成两代人的犯罪,让犯罪成为可耻的身份继承。这也是现代社会抛弃“株连”“连坐”制度的原因所在。要说明的是,我国法院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为了防止转移财产,而不是限制其子女接受正常的教育,这不是“连坐”。 治理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铲除犯罪的社会土壤、切断犯罪网络的灰色社会连接。打击犯罪,更要坚守法治的底线,要以正治邪,而不是“以暴制暴”。当下社交平台发达,民粹主义抬头,暴戾心态升腾,这更考验基层执法部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定力和信心,不能“在廉价的叫好声中迷失自我”,推出逾越法律底线、宪法底线的措施。 这一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叫停“连坐”规定,并且推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也说明我国以“备案审查”为重要形式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日益健全完善,对于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敢于“硬碰硬”。 之前,地方立法、地方规范性文件推出的“超生即开除”、“卫健委强制做亲子鉴定”等不合理规定,以及任意扩大袭警罪的认定范围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纠正。人大的法规审查职能被进一步激活,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得到强化。 人大备案审查的阳光照进现实,中国的宪法实践步稳蹄疾。不搞株连的宪法常识,需要一说再说,才能深入人心。 全国人大一锤定音:为什么用“连坐”震慑电诈犯罪不是个好主意?
作者|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第七个年度备案审查报告。报告中公布了今年多起备案审查案例,其中就有取消针对涉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的案例。 报告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报告中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连坐制”? 上述报告发布后,在法学圈获得大量转发;法工委叫停“连坐制”的做法,更获得了公众的高度赞誉。 检索新闻后会发现,此项报告所涉及的市辖区主要为福建泉州泉港区和龙岩市新罗区,上述地区为遏制近年不断增长的电诈犯罪,曾在辖区内规定,“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涉诈重点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且要严审其子女就学资格……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 上述措施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电诈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威慑效果。但正如法工委所指出的,这些措施严重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这些措施的背后,则是绵延千年的重刑主义观念,即为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就采用远超于犯罪人罪责的刑罚对其予以惩罚,以此达到杀鸡儆猴的一般性预防效果。给犯罪人烙上终身犯罪标签的墨刑以及一旦犯罪家人亲属都必受株连的连坐制,都属于这种重刑主义的典型。 但是,从实施效果上看,因彻底将犯罪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并隔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重刑主义往往无法实现降低犯罪的效果,反而造成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最关键的,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将人彻底的工具化,尤其是将罪犯及其亲属作为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工具,因此是对个人尊严的完全亵渎。 此外,无论是墨刑还是株连,都对人群进行了不合法理的身份歧视,仅因一次犯罪就要终身受累,仅因一人犯法就要全家受罚,无论如何都不符合宪法中的权利平等保护原则。 也因为罪责自负、无罪不罚是正义的根本底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几乎很难看到“连坐制”的规定。无论是《公务员法》《兵役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都仅规定,曾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不得报考公务员、参军或担任特定职位,但从未规定犯罪人家属也不得被录用。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法律上难以看到“连坐制”的踪迹,但各地出台的此类政策却并不少见。除前文提及的福建地区针对涉电诈犯罪人员的亲属在入学、就业、社保等各方面的权利限制外,此前各地就已有很多限制犯罪人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尤其是参军、考公和进入重要岗位前的政审制度,更是直接因“查三代”而将很多罪犯子女和亲属挡在大门之外。
必须警惕“连坐制”的诱惑和滥用 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也曾引发公众热议。令人意外的是,在很多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再平常不过的罪责自负、不得株连无辜的道理,非但没能获得普遍的确立,甚至有不少公众明确支持对犯罪子女及其亲属的权利限制。 剖析这些支持意见会发现,其理由基本集中于两点: 其一,很多人将犯罪就直接等同于贪污受贿犯罪,所以也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罪犯已从职务中不当获利,其子女亲属就不能再通过考公、参军以及担任重要岗位而受到持续恩庇。 但是,这种观点很容易就被推翻。现实中大部分的罪犯都不是贪污腐败分子,有的罪犯甚至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在道德上都不具有特别的可责性,典型的例如大量的因醉酒驾入刑的犯罪人。如果此类犯罪都要牵连其子女亲属,再让他们备受社会性歧视,显然于法于理都无法证立。 其二、很多人反对罪犯子女考公,背后是将公务员视为特权岗位,因此从心理上倾向于越少人跟自己竞争越好。 且不论这种观点本身就已将个人从事的职业进行了三六九等的优劣区分,并赋予公务员不符合其法律定位的光环和特权,这种通过希望通过制度性歧视而阻止他人获得平等机会的做法,也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平等之间存在严重悖离。
也因为上述背景,人大法工委此次在备案审查报告中明确申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就具有非常积极的法治意义。 其不仅申明通报案例中所涉及的对涉电信诈骗犯罪的人员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予以限制于法无据,还旗帜鲜明地指出,株连本身就违背宪法的基本权规定和现代法治精神。 在报告中,人大法工委除叫停通报案例中涉及的株连措施外,还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这一做法,不仅为“连坐制”违反宪法给出了权威定论,也释放出要进一步彻查个别地方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对罪犯亲属进行制度性歧视的明确信号。 所以,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在此次备案审查报告发布后,除涉事的福建泉州和龙岩市外,其他地方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政策中,有关对罪犯子女及亲属的歧视性对待,都能被尽快摒弃和清除。 早已被现代法治视为陈规陋习的“连坐制”,却一再被个别地方政府启用,并作为社会治理的“良方”,这值得深思。个别地方政府特别倚重这种方式,甚至有关人员都能轻易喊出“他的儿子就是他的软肋”,无非就是看到了株连制背后强大的威慑效果:在惩罚犯罪者本人的同时,再对其子女亲属附加惩罚和限制,第一可显著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第二也可极大震慑其他潜在的犯罪人。 然而,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借由对他人的羞辱和歧视来达到治理目标。即使雷霆手段能够达到明显的效果,这种以羞辱和歧视他人为代价的目标达成也完全不值得追求。如果法律继续纵容这种“连坐制”存在,也会使法治的观念、人权保障的意识不断滑坡,最后将会导致法治原则的整体性溃败。正因如此,人大法工委明确地将“连坐制”打上违宪的标签。 这一宣告,其实也再次提示,既然我们好不容易才走出了那个完全无视个人尊严的重刑主义时代,就不应该再轻易返回。
期待违宪审查更制度化、规范化和普遍化 除取消针对涉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的案例外,本次报告中引发大众关注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确认“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案例。 法工委在报告中同样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而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因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禁止全域燃放烟花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符。除违背上位法外,这些规定同样与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相悖,也给现实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
上述典型案例的发布,纠偏了实践中为片面追求管理实效就随意突破法制的乱象,传达了法治精神,树立了宪法权威。 我国自开始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已确认和纠正过多起地方立法的违宪事例,典型的例如“超生即辞退”“强制做亲自鉴定案”“捆绑式年检”“任意扩大袭警罪认定范围案”“违法对特定行业设置终身禁业限制案”等。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积累和试炼,不仅我国借由“备案审查”为主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已初具规模,宪法也真正在个案中展现其作为法律的法效性:宪法不再是被束之高阁的法律宣言,不再被隔绝在真实生活之外,而是被切实地适用于个案,且被作为衡量地方立法、行政立法是否符合法治原理、是否符合权利保障要求的核心标尺。 法学圈对此次的备案审查报告给予普遍赞誉的原因也因此还在于,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法工委对地方立法违反宪法的宣告,使得宪法真正地生动鲜活起来。 但在点赞备案审查报告的同时也应看到,这种仍旧处于初创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和普遍化,其覆盖的范围还不普遍,启动的条件也相对随机,借由个案纠正所能产生的持续性效果有待观察。 总之,我们虽然已走在建立合宪性审查的路上,但与域外相对成熟的违宪审查机制之间仍有距离。期待未来备案审查制在确立宪法权威、明确权利意识上,能有更多的功能发挥。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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