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官网发表题为《紫荆: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应得到切实行使》的文章。文章称:依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全部为中央授予,这是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的逻辑起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对中央权力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落实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既是中央的权力,也是中央的责任,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同时也可以减少特区政府及建制力量所承受的压力。因此,建议基本法规定的中央各项权力应根据香港工作需要切实、有效地行使,并形成相关制度和机制。 全文如下: 紫荆: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应得到切实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全部为中央授予,这是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的逻辑起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也对中央权力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按照“一国”原则,中央除负责香港的外交、军事事务外,还拥有广泛权力,如任命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特区”)的法律,决定部分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对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修改的最终批准和同意备案,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可以讲,中央在对特区充分授权的同时,在行政、立法、司法,人权、财权、事权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保留了相当的权力;对授予特区的权力,也保留了指导、监督、纠错的权力。
但在实践中,中央对这些权力并未充分行使或明示行使,加之反对派故意曲解,在部分港人中形成一些中央权力不必行使甚至不能行使的思维惯性。同时,对一些可以通过中央行使法定权力解决的问题,经由香港建制力量通过政治活动加以解决,反而造成被动。落实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既是中央的权力,也是中央的责任,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同时也可以减少特区政府及建制力量所承受的压力。因此,建议基本法规定的中央各项权力应根据香港工作需要切实、有效地行使,并形成相关制度和机制。特别是要重点考虑几个问题: 一是研究基本法修改问题。基本法有明确规定的修改机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基本法修改也是维护基本法、实施基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香港基本法实施也已经有23年。在二三十年的历程中,香港的现实状况不可避免发生了很多变化。“一国两制”已经进入了“50年不变”的中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必须因应现实需要,树立动态思维。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以及维护行政主导等相关方面,着手讨论基本法的修改问题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香港基本法图书馆。 二是行使中央指令权问题。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8)款明确写明,行政长官须对中央负责以及“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指令权”在单一制国家的政治设计中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法律概念,反过来理解,是地方政府或下一级行政机构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行政指令。回归后中央很少明确行使有关权力,导致指令权未有形成一套制度,令香港社会甚至“遗忘”了中央对香港有这样的权力。2019年2月26日,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支持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并要求特区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相关情况报告。有观点认为这是中央行使指令权的一种形式,但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不够的,中央指令应该以一种明确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是以“函”的名义发出。因此,有必要就“指令权”确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或对依据基本法需要发出指令的事项明确向行政长官发出国务院令,在实践中形成工作机制。 三是落实中央监督权问题。有授权就要有指导、有监督、有纠错。2014年6月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今年4月,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就香港立法会反对派议员在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恶意“拉布”事项谈话,实质上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而监督权行使,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体制机制,并确保有监督、有纠错。对经监督而不能在特区自治层级纠错的事项,应上升至中央政府发出指令及释法修法层级纠错。 四是尽快补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短板问题。经历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香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必要性更加凸显。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2020年香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致辞中指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始终不够完善,不少人的国家安全观念也相对薄弱。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近23年里,国家安全始终是突出短板,这个短板在关键时刻会成为致命的隐患。近年来,外部势力对香港事务深度干预,更凸显了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特别行政区是完成香港国安立法的责任主体。香港社会应切实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勠力同心,承担起在香港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积极履行有关宪制责任,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
同时,中央有保证国家安全的宪法权力与责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也列于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之中,如果特区迟迟无法完成相关立法,国家安全之门不能无限期地洞开下去。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起在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修改基本法、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全国性法律引入香港、专为香港制定全国性法律和向特区政府发出行政命令等,都是中央可考虑使用的方法。只有尽快建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底线,香港才有繁荣稳定的坚固基石,也才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向国际社会打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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