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者的节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民情一周”就来看一看12345平台上,哪些是劳动者较为集中关心的事儿。
4800元的月工资,“五一”加班能拿多少钱?
对于节假日加班费如何支付,每当假日来临时都有人问。看来关心这个问题的人真不少。
Q:市民小谈:好不容易盼到“五一”小长假,本想带女友一起去浙江临海玩3天。可公司突然通知,因为项目需要,“五一”期间要加班。这下,我的旅游计划泡汤了。可是公司在通知加班的时候,并未说明加班费的标准。我想问,假如3天都需要加班,我可以拿多少加班费?如果多的话,给女友买份礼物也算补偿。对了,我的月工资收入是4800元。
A:今年“五一”节4月30日至2日放假,共三天,其中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4月30日和5月2日为公休日。根据相关规定,5月1日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30日、5月2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谈的情况是:如果他在5月1日加班一天,加班费应为662.1元;如果2日或3日加班,单位也不安排补休,则其加班费为441.4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且不调休,单位需要支付给小谈的加班费为1544.9元。假如小谈用这笔钱给女友买份礼物,应该还能比较体面。
需要提醒的是: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提高到2190元。提高后,对一些生产密集型企业的薪水较低的一线操作工来说,在计算加班工资“做除法”时,要相应提高计算分子,按不低于上海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来确定。
未及时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单位录用员工,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假如未能及时签订,除却公司在员工心中“不正规”的形象,或许公司还要付出其它代价。
Q:白领小李:今年1月20日,我进入一家公司做办公室行政助理。约定月薪5000元。可是3个月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4月20日,公司人事才来找我补签劳动合同。我觉得连劳动合同都不及时签署的公司不太规范,思前想后,决定不与单位签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我可以这么做吗?
A:《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今年1月招用了小李,并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4月20日提出补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2月20日至4月19日,共两个月),向小李支付双倍工资,每月需支付5000×2=10000元工资。
4月20日单位提出补订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一致补签则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但小李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可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但仍要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小李工作不满六个月,单位应按小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5000×0.5=2500元。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补偿金计发时的月工资不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每天加班4小时,可以用补休来抵消吗?
在一些生产型企业,因为订单等原因要求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有时,看似合理的现象并不合规。
Q:市民王女士:2015年9月,我进入本市某服饰公司工作,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为标准工时制(做五休二)。今年4月初,公司接到一笔外贸订单,时间紧任务重,公司安排我所在部门4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每天工作时间延长4小时。单位的做法正确吗?单位可否通过安排补休来补偿我?
A:单位的做法不正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王女士所在单位安排其部门延长工作时间虽未超过每月36小时的限制,但已超出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单位应对此做出调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此外,工作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王女士所在岗位为标准工时制,单位若安排其在工作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其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不过在实践中,许多单位会给予劳动者补休来替代工作日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但此举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想回老家发展,养老关系能转移吗?
现在异地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有关养老金异地缴纳能否转移且如何衔接亦很受关注。
A1:上海曾经的打工者小张:2002年前后,我到上海打工,单位为我缴纳了社保,在上海期间,我累计缴费满10年。一年前,我回户籍地就业,并在户籍地参保,我想了解,等我退休时,我该在哪儿领取养老金?
Q1: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小张返回户籍地后,应将上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去。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小张虽曾在上海缴费满10年,但养老待遇的领取仍在户籍地。
A2:外地来沪人员王先生:我今年52岁了,目前在上海工作。我曾在户籍地淮北工作,并缴纳社保15年;45岁时来沪就业参保。我需符合什么条件可在上海退休?
Q2:王先生来沪就业时未满50周岁,故在本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进行缴费。按规定,王先生应将户籍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入沪。若要在上海退休,在本市缴费至少满足10年,且到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