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换言之,陈鸣明成为省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史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那么,谁在状告省政府?他们为什么告省政府?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案例又意味着什么? 针对2016年以来法院裁判的省级政府(含直辖市)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94份判决或裁定,原告胜诉的3起,败诉73起,撤诉15起、法院不予立案3起。换算成比率,原告胜诉率为3.2%,败诉率为77.6%,撤诉为16.0%,不予立案占3.2%。 在所有的判例中,其中均未提到有省长或者副省长出庭,作为被告的省人民政府均是委托法律顾问或者法制办等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一半以上与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 这起由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和征地有关。 村民丁某强诉称,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他认为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向贵州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丁某不服,因而把省政府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贵州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澎湃新闻搜索到的94份判决或裁定中,一半以上的案件涉及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问题。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原告是城镇居民或者村民,因认为市级政府在土地征收或拆迁补偿等方面存在问题,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撤销省、市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 其余的案例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或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澎湃新闻统计发现,2016年判决、裁定的这94起状告省政府的案例中,原告胜诉3起、败诉73起,撤诉15起、法院不予立案3起。换算成比率,原告胜诉率为3.2%,败诉率为77.6%,撤诉的占16.0%,不予立案的占3.2%。 撤诉的理由,多是因起诉后庭外达成和解。比如,涉及江西省政府的4起案例中,原告均因不满鹰潭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江西省政府对此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将江西省政府及鹰潭市政府双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均裁定允许4名原告撤诉,原因相同,均为原告已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起省政府败诉案均在山东 澎湃新闻搜索到的94起案例中,其中3起省政府败诉,均发生在山东省。这3起案例中,又有两起均因德州市政府违法收回居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 该两起案件,源于2008年7月2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德政字(2008)57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包括德州市德城区米市街范围地块(即2008-037号地块)在内的几宗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上述土地。 结果,这一行政行为引发该地块居民不满,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维持了德州市政府的出让行为。 该两起案件共7名原告,随后向法院起诉德州市人民政府及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德州中院确认德州市政府出让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违法、无效。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出让时,原告仍享有合法权益,德州市政府在相关部门未完成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下,直接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行为违法。 不过,法院认为,因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第三人竞拍取得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撤销被诉行为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对该出让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山东省政府对上述土地权出让行为复议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因山东省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明复议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该复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另一起原告胜诉案例中,平度市两村民认为,该市经山东省政府批复的某批次征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以曾对同一事项做出过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不予受理。 这两名村民认为山东省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山东省政府之前的复议决定并不是针对原告的申请,应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首长出庭仍是“少数派” 副省长首次出庭应诉备受关注,贵州官场也不敢怠慢。据媒体报道,本次庭审有来自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等贵州省内单位的5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 庭审结束后,陈鸣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贵州省要以此次庭审为契机,努力实现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该案审判长霍守明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发现现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张步峰认为,首例副省长出庭更多的是具有示范意义,意味着行政首长出庭制从基层单位到省部级单位都有了先例,“出庭的同时也是一次法治教育”。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其中新增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被认为是确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望改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但现实中,行政首长出庭仍是“少数派”。据法制网报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比例较低。新疆乌鲁木齐一个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的院长称,从2015年直今年3月,该法院审理近300起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率不到10%。 (注:本文中所搜集的案例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均系2016年裁判的案例。非全样本。) (责任编辑:北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