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群《鲁迅像》1936年 中华艺术宫(上海美术馆)藏 选自中华艺术宫(上海美术馆)“版画·丝路——2024上海国际版画展”
许广平编的《鲁迅三十年集》上每册都贴有鲁迅的版权印花
王锡荣
当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公众的关注,我想起,鲁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是很有故事的。鲁迅出国留学还是清朝末年,1909年鲁迅从日本留学归国后,就是一个现代知识分子了。不仅掌握了现代科学知识,也具备了全面的现代意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那时候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是滥觞期,鲁迅本人也有一个逐步建立概念的过程,但在中国,鲁迅还是比较早建立这种概念,并在实践中有意识运用的人之一。 鲁迅的版权保护意识 鲁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体现在出版著作的版权印花上。 五四时期,鲁迅著作出版时,一般还不带有版权印花,如《一个青年的梦》(1922)、《呐喊》(1923)、《中国小说史略》(1923—1924)虽然已有“版权所有”一类标注,但都是没有版权印花的。鲁迅笔下最早的版权记载是1921年7月,在他给周作人的书信中提到,他正与北京大学编译处接洽版权事宜。实际上是当时商务印书馆拟再版周作人的《欧洲文学史》,鲁迅代周作人将版税印花寄北大编译处转商务。后北大编译处不允代转,予以退回。这是鲁迅第一次在文字中提到版权印花。 鲁迅本人使用版权印花,是到上海之后。有证据表明,最迟从1929年鲁迅就开始使用版权印花了。那时候他发现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克扣他的版税,鲁迅托律师与之经过法律交涉后,双方和解,谈好从此开始全部印品都贴印花。此后的鲁迅作品,凡是通过专业出版机构出版的,就都贴上版权印花了。至于鲁迅自己以“三闲书屋”名义出版的书,就基本上没有了。实际上,贴版权印花,也是那个时代的通行做法,比较正规的出版机构,都会这样做。 对于社会上的盗版,鲁迅深恶痛绝,也多次设法予以打击。1931年曹靖华翻译的苏联小说《铁流》出版后,次年在北平出现了盗版,“坏纸错字,弄得一塌糊涂”,鲁迅是曹靖华的代理人,就把版权卖给上海的光华书局。鲁迅代贴印花,译者曹靖华版税照抽,保护了译者的权益。自己出书缺乏版权印花时,鲁迅还委托书店代购空白的版税印花,也有利于保护版权。有一次,他说好给北新书局500个印花,后来发现少了一个,他还主动补上。 鲁迅对当时版权被任意侵害的现象,十分不满,曾说:“有书出版,最好是两面订立合同,再由作者付给印证,帖在每本书上。但在中国,两样都无用,因为书店破约,作者也无力使其实行,而运往外省的书不帖印花,作者也无从知道,知道了也无法,不能打官司。”(《致唐弢(350826)》)。1931年10月曾谈起:“翻版书北平确也不少,有我的全集,而其实只三百页,可笑。但广州土产当亦不免,我在五年前,就见过油印版的《阿Q正传》。” 后来杭州的青年孙用翻译了《勇敢的约翰》,鲁迅帮他办理出版事宜,前后无偿为他奔忙两年,终于出版,鲁迅也为他策划版权印花,细到用什么纸,裁切到多大,每次递交多少个,都想到了,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 对于侵权行为,鲁迅也是不含糊的 对于侵权行为,鲁迅是毫不含糊的,哪怕对于自己一手扶植起来的未名社、朝华社、北新书局,他也是该怎样就怎样,宁愿闹翻,也决不姑息。未名社是鲁迅在北京时期与韦素园韦丛芜兄弟、李霁野、台静农、曹靖华等几个文学青年组建的文学社团,主要从事外国文学翻译介绍,后来鲁迅离开北京,韦素园生肺病住院,其他人也多数离开北京,社务交给韦丛芜打理,结果韦丛芜就乱来,造成该社亏空,无法维持,后来盘给开明书店,鲁迅只好声明退出该社,后来韦丛芜不得不返还鲁迅的纸版。 还有朝华社,是鲁迅到上海后,与柔石、崔真吾、王方仁三个文学青年加上许广平一起创办的,其中的王方仁,他建议把社员翻译的书,交给他的哥哥那个书店去出版,结果这个人又乱来,以次充好,乱做广告,代售处卖了书不给钱,使朝华社难以为继,鲁迅最终与之切割。 1929年,鲁迅发现自己一手扶植起来的北新书局居然肆无忌惮地暗中克扣他的大笔版税。当时鲁迅的著作大部分都交给这个书店出版,这个书店是原来北大学生李小峰开的,由于出版鲁迅的书,就发起来了,后来鲁迅到上海,他也把书店迁移到了上海。其间鲁迅的书越卖越好,书的品种也越来越多,李小峰就动起了歪脑筋,大肆克扣鲁迅版税。鲁迅委托律师与之交涉,该店最终返还鲁迅版税达两万元。但是,后来鲁迅看他已经有悔意了,就仍然把自己的书给他出,比如1933年的《两地书》,还是交给该书店,最后用“青光书局”名义出版。 “有人翻印 功德无量” 当时鲁迅的版税,最高可达25%,但为了推广,有时候也主动降税到20%甚至更少,为了传播,有时宁愿放弃。有一次,有个青年告诉鲁迅,他看到有人改编鲁迅翻译的《十月》,认为应该追究。鲁迅说,我已经把版权卖给神州国光社了,对此不能说什么,“但既系改编,他们大约也不能说是侵害版权的罢。”很好地把握了改编与侵权的关系。 1932年鲁迅把杂文集《二心集》版权出售给合众书店,1934年,因《二心集》被禁,该书店要将该书经审查后剩余的文章改成《拾零集》出版,写信征求鲁迅意见,鲁迅表示:“以售去版权之作者,自无异议。但我要求在第一页上,声明此书经中央图书审查会审定删存;倘登广告,亦须说出是《二心集》之一部分,否则,蒙混读者的责任,出版者和作者都不能不负,我是要设法自己告白的。”准确地把握了版权权益,实际上也是表示了对当局无理查禁的严重抗议。 1936年,鲁迅自费编印了德国女版画家《凯绥·珂勒惠支版画选集》,他不但不拿版税,反而在版权页上写上“有人翻印 功德无量”,目的还是为了传播。 1932年,美国记者斯诺想翻译鲁迅的作品集,请求鲁迅授予“翻译的特权”,1934年6月鲁迅正式授权斯诺“作品翻译及在美印行权”。同年8月,另一个美国人伊罗生希望鲁迅授权翻译他的著作,鲁迅回答说,我的作品已经授权斯诺翻译了,不能给第二个人了。后来伊罗生就改变了做法,编译了《草鞋脚》多人合集。这说明鲁迅很注意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1935年10月7日,鲁迅收到伊罗生来信,其中谈到:他翻译的鲁迅小说《风波》,已经由美国的《Story》月刊发表于1935年9月号。这时他本人已经到了法国。17日鲁迅给伊罗生回信表示:“关于翻译我的小说《风波》,您要给我的报酬,我是不取的。这事,我没有花多少工夫。我希望,此款由您随意处理。”这又体现鲁迅在版权保护前提下的相互尊重意识。 今天我们怎样保护鲁迅的知识产权 鲁迅生前是很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但鲁迅逝世后,他的知识产权却不断遭到侵害,从早年的盗版书,到后来的仿冒手稿。1990年代,我曾经碰到这样一件事:有一天,某区警方来找我们,让我们鉴定一批鲁迅手稿,我一看,这是上世纪70年代上海鲁迅纪念馆委托专业印刷单位仿真复制的鲁迅文稿。这显然不是原件。警察听了说,那让这个家伙逃过一劫了。原来是他们抓到一个文物贩子,如果这批手稿是鲁迅真迹,那就是两年徒刑起步,不是真品,就只是投机倒把,没什么大事了。我们鉴定这是假的,他就避免了一场严厉惩处。 实际上,从那时以来,市场上就不断出现鲁迅手迹赝品。不仅大陆市场,海外市场也出现了。而且现在手段越来越高明,已经升级换代到3.0版了。最早是拿印刷品冒充,后来是扫描制作,剪接拼凑,现在是临摹仿写,仅从字体看,已经可以乱真了。只有最后一道关他们闯不过,那就是内容,这个他们伪造不出来。所以,现在鉴别鲁迅手迹,不是靠鉴定字体,而是要综合考量,特别是内容。因为一方面鲁迅的生平那些人不可能完全了解,他们要伪造,往往就会露出马脚。只要对内容深究下去,最后总会发现破绽。所以,我们编辑《鲁迅手稿全集》定下一条铁规矩:争议不收。这样才能有效保证伪造品无法鱼目混珠。 在今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相关法制日益完善的时代,侵害知识产权的事还是会不断出现,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学习鲁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坚定维护鲁迅的知识产权,也要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维护社会公义。这也是鲁迅精神的一个方面。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