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有生产经营状态,而是要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创新适宜的管理方法。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经济社会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不能长时间停摆。 在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的情况下,如何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这是很大的挑战。既不能对不同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阻碍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又不能不当放松防控,导致前功尽弃。 当前,要进一步振奋精神,明确任务,握指成拳,严防松懈、厌战情绪的滋生,防止本位主义、侥幸心理再次抬头,充分释放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两手共抓,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都要硬” 在疫情防控分区、分级、分类的精细化防控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国内疫情防控与境外疫情变化的关系,二是国内重点地区防控效果与非重点地区复工复产的关系,三是非重点地区零星散发病例与局部管控的关系。 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要确保万无一失,而复工复产需要人财物都流动起来,两者在某些方面是有矛盾的,这需要干群之间、条块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实现更高水平的精诚团结、精准施策、精细操作。针对部分企业缺工严重,而部分地区劳动力流动受限,部分市场、商品供应不充分,而一些农产品却销售不畅的局面,要落实精准调节的责任制。既要确保交通运输大动脉的畅通,也要特别注意县以下乡村公路等“毛细血管”的无阻。由于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企业开工时间不一致,原有的产业链出现了一些“堵点”或上下游企业的“失链”。为此,政府对企业的帮助不仅要注重减税、降费、贷款等有形的部分,更要强化对产业链的纵深协调,迅速“排堵”或采取替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相当多企业停产后成本支出不降反升,资金困难问题比较突出。对此,要继续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严而有序,在诸多变化因素中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不少地方和岗位都是按照“战时状态”运行的,随着应急响应等级的下调,原先被暂时掩盖的矛盾会重新凸显,甚至有可能出现局部激化的局面。在此情况下,第一,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应速度和力度都不能减,但公权力的运行必须依法、有据、适度。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的重要性和使用率明显提高,更应当注意维护网络安全,防止人为破坏和窃取数据案件的发生。第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针对急于就业人群的诈骗案件可能上升,网络招聘、“空中洽谈”、分散面试等灵活方式的实施应当在学校认证的前提下运行,以便毕业生查询与识别。第三,由于停工,相当一部分人的基本收入来源中断,企业的资金也有困难,招工和薪酬支付的矛盾会交织并突出化,需要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守信、平衡、互谅关系。第四,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已经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一些很好的想法和思路,也有了初步的实践,下一步要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进行制度化的巩固。 复工复产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有生产经营状态,而是要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创新适宜的管理方法。比如,为了避免人员聚集,餐饮、商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空间大小和通风条件,在限制客流人数的状态下恢复营业。以往,国内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很少有“限制容纳人数”的规定,而无论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还是解决恢复经营和疫情防控的矛盾,动态限流措施都确有必要。除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室外场所也应当限制人员密度。又如,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形成的好做法,如减少开会、开网络会议、居家办公、一米线排队、桌餐使用公筷公勺、三甲医院实行门诊预约制等,也应当坚持下去,并逐步制度化,推动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形成。 未雨绸缪,力争在谋定而动中争取主动 对于疫情防控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站高望远,未雨绸缪,以早动争主动。例如,由于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趋于严重,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可能面临境外输入的压力,需要建立详细的操作预案和动态调整机制。出入境“口岸管控”的复杂性远远高于国境内的“道口管控”,对此既要有准确的风险评估,还要有符合国际法准则、恰如其分的“说”(媒体表达),更要有实实在在的“做”(对每一航班、每一航次、每一位旅客落实管理对策)。 精准调控,优化疫情防控期的营商环境 前一阶段,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在疫情防控期间,更需政府以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降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一网通办”的基础上,政府应当给诚实守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监管。应当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运用协会的力量组织企业“抱团取暖”。 由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非常大,下一步可能会出现破产案件增多的局面。企业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会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政府也应当对这类企业做好指导。此外,法院怎样更好地运用我国的破产制度,支持企业运用破产程序解决疫情防控期遇到的困难,也很值得主动研究。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适用《破产法》至少存在以下难点:一是破产原因中疫情因素所占的比重;二是疫情防控措施对“期间”的影响;三是市场因疫情而发生的变化与应对失利;四是可能具有的远期偿债能力。显然,法院恰当把握“程度判断”的难度很大,需要调动各方面智库的力量精准把控,力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或司法解释初稿。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企业,如果默许其拖延债务或者搞“三角债”,会给经济长远运行带来更多困难,公平合理的破产清偿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也并非都要“一破到底”,对于有救治希望的,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的方式重获新生的企业,应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