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垃圾分类城管执法细则出台,垃圾分类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
下周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单位、个人垃圾分类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 记者昨天获悉,市城管执法局已出台《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个细则,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阐述。 《条例》规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记者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处获悉,“拒不改正”情形包括:“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查处规定》明确,在城管队员责令改正后,30日内被发现垃圾混投3次以上的,也属于“拒不改正”。 针对市民关注的“个人罚多少”,市城管部门表示,处罚金额在实际执法中按照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裁量基准》中,如果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视为情节更严重。首次发现且拒不改正、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幅度,分别提高到“50元以上150元以下”“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屡教不改的、乱扔垃圾情节严重的,都可能予以顶格罚款。 扔垃圾存在取证难问题,而取证又是城管队员进行执法的关键步骤。但记者了解到,除城管队员巡查主动发现,投诉举报也可作为取证依据。城管队员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监控探头、居民和志愿者拍下的照片视频经审查,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上海要进行垃圾分类的,并不只有本地市民,还包括外地游客、外国人。因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属地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进入上海行政区域,都要遵守《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同样要被处罚。 责编: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