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来洁,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6年7月28日,经中共虹口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虹口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来洁开除党籍处分,同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虹口区监察局报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来洁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2016年7月29日,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来洁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来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 全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遵从党纪,敬畏国法,真正明白党的纪律和规矩既是“高压线”,更是“护身符”。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担当起来,用实实在在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下大力气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要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