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等。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低于去年,是按照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部署和对企业降本减负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2016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1660 1328 1063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本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中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调整为249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调整为2370元/月。 提高医保封顶线 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中,3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40元提高到175元;35-44岁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50元;45岁至退休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420元提高到525元。在退休人员中,7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120元提高到1400元;75岁以上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260元提高到1575元。 参保对象 原标准(元) 新标准(元) 增加额(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175 35 35-44岁 280 350 70 45岁至退休 420 525 105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1400 280 75岁以上 1260 1575 315 同时,2017年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参保对象 门急诊 统筹基金 自负段标准(元) 起付标准(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 待遇名称 对象 2016年最低标准(元/月) 2017年最低标准(元/月) 增加额(元)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5350 5850 500 伤残二级 5050 5530 480 伤残三级 4750 5200 450 伤残四级 4460 4880 420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 2970 3250 280 大部分护理 2380 2600 220 部分护理 1780 1950 170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般 1126 1246 120 孤寡 1212 1332 120 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公布。 (责任编辑: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