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诸多具体案例均作出了详细解释。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指出: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此外,《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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