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意见》规定,下列六类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上海海关再次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要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措施。切忌采取下列行为逃避国境卫生检疫,如: ——拒绝健康申报 ——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 ——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 ——采取吃退烧药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 ——不配合体温监测 ——拒绝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 ——擅自脱离诊疗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对于上海海关来说,第一是严格责任追究,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坚决、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行刑衔接;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第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加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告知,提醒每一位出入境人员自觉遵守国境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是深化联防联控,继续坚持和优化口岸疫情防控措施,与各成员单位构建起多层次、全链条、立体化的防控体系,守住上海口岸,严防疫情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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