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锋(资料图) 日前,上海市纪委监委通报:上海市松江区副区长陈小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公开资料,陈小锋1968年12月出生,上海市人,此前一直在松江区工作。 他早年在当地小学任职,后进入松江区委组织部、办公室,2000年起任茸北镇副镇长,中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等职。 2017年,任职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10年后,陈小锋升任松江区副区长,直至此番“主动交代问题”。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主动投案”的腐败官员不同,纪委对陈小锋被查的通报中,使用了“已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表述,这一措辞较为罕见。 十九大后首个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艾文礼,去年7月中纪委通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次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被查时,表述同样为“投案自首”。 本月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被查时,纪委的通报为“主动投案”,无“自首”两字。 人民日报对“主动投案”这一表述发文分析:“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文章表示,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触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陈小锋简历
陈小锋,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共党员,在职硕士研究生。 1993年8月至2000年1月,先后在松江区(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工作; 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松江区茸北镇副镇长; 2001年1月至2001年11月,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党群副书记; 2004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6年10月起,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2017年1月起,任松江区副区长; 2019年5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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