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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省部级案发前携赃款赃物主动投案 从轻处罚

时间:2019-04-19来源:政事儿 作者:政事儿 点击:
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

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文礼利用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4年,艾文礼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人民法院对艾文礼的依法判处,对腐败分子具有强大震慑和示范效应。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艾文礼受贿一案。检方的指控中,还首次披露了艾文礼投案自首的时间——2018年6月25日,原因是“慑于反腐的压力”。

“政事儿”注意到,艾文礼是十九大后首个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此次公布的审判书,也首次透露了艾文礼投案自首的细节:艾文礼“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0月,艾文礼受到开除党籍、取消待遇处分。

通报中称,艾文礼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不法商人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伙同家人大肆敛财,要求他人为其在北京购房;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当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了对艾文礼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的现场视频。

“政事儿”注意到,在宣布现场,艾文礼表示,完全接受组织的处分决定,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认错悔错,愿意做一个警示教育的反面教材,用自己的现身说法来警示别人,也教育自己。并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为戒,呼吁有问题的同志不要再存有侥幸心理,尽快向组织主动投案自首。

其通报显示,中纪委国家监委将艾文礼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建议。

对此,中纪委网站发文称,“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根据该规定,对具备一般自首情节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评估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艾文礼是河北唐山人,生于1955年3月,此前仕途一直在河北本地。他早年在家乡唐山工作学习27年,曾任唐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1998年调任河北省农垦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承德两地先后主政,曾任承德市长、市委书记,石家庄市长。

2011年11月,艾文礼升任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跻身副省部级。2015年转任河北省政协副主席。艾文礼也是十八大后河北落马的第7名省部级官员。

除艾文礼外,十九大后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官员还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等。

2018年8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艾文礼简历

艾文礼,男,汉族,1955年3月生,唐山人,1978年11月入党,1971年2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农经师。

1971.02-1973.09 省柏各庄农场二分场工人

1973.09-1975.09 唐山地区商业学校物价专业学习

1975.09-1979.03 省柏各庄农垦区商业局办公室干部

1979.03-1980.11 省柏各庄农垦区党委办公室秘书

1980.11-1984.06 省柏各庄农垦区党委组织部干部

1984.06-1989.04 唐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老干部局局长(其间:1985.09-1987.08在华北煤炭医学院党政专业学习)

1989.04-1989.09 唐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1989.09-1992.04 唐海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2.04-1994.08 唐海县委副书记

1994.08-1997.12 唐海县委副书记、县长(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12-1998.09 唐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8.09-2003.02 省农垦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9.09-2001.12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02-2003.07 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3.07-2006.07 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2006.07-2006.08 承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08-2008.01 承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1-2008.09 承德市委书记

2008.09-2009.01 石家庄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01-2011.11 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1-2015.01 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5.01- 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政协副主席

2015.09—2018.01,河北省政协副主席。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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