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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漫”篡改《囚歌》4个字赔10万 是怎么算的?

时间:2018-09-28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孟亚旭 点击:
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宣判!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 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宣判!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

  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来龙去脉

  先来看一下法院查明的情况。

  5月8日,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

  该视频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

  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5月24日,原告叶正光等人将西安摩摩公司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

  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该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

  2。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

  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此前,该公司还发了一封致歉信。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

  但问题是,为什么要这么判?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娜娜回答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疑问。

  几大疑问

  政知君: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王娜娜: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律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式,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者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

  本案中,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叶挺烈士英雄事迹和精神行为的诉讼请求,经查,在七原告起诉前,“今日头条”平台下架了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并对“暴走漫画”账号进行了封禁,该侵权行为已停止。

  七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观上实施的侵害叶挺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七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政知君:本案中法院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王娜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不当篡改《囚歌》制作视频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主观过错明显。

  同时,在诉前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当庭表达歉意。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政知君: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

  王娜娜: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七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政知君再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全文吧。

  《囚歌》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
  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
  一个声音高叫着:
  爬出来吧,给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
  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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