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此前曾撰文评论称,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越来越多违纪干部主动投案,“自首效应”正在形成。今年初,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显示,十九大后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4月6日)披露称,十九大以后广东省共有487人投案。政知圈注意到,其中2018年广东省便有408人主动投案。 值得玩味的是,主动投案人数明显增加的态势,和正式颁布实施监察法的时间大致吻合。 拎着30万现金主动投案 《中国纪检监察报》6日刊文分析称,身边人员被查并很快取得突破,对于其他犯案人员震慑很大。政知圈注意到,在广东省主动投案的近500人中,有一个年轻人甚至提着现金走进了纪委监委。 2018年7月,一名提着装有30余万现金的黑色胶袋的年轻人向广东省紫金县纪委监委自首投案。这名年轻人是该县民政局办事员林某某。在看到同县的上义镇人大原副主席胡秀华因骗取侵吞民政救济款被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林某某为争取宽大处理,选择主动投案自首。 “对胡秀华立案审查调查后,我们很快就查清了问题。”在负责该案的紫金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廖福良看来,依规依纪依法突破案件,对其他涉案人员是一种震慑。在林某某之后,后续又有2名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监委成立后跑也跑不掉,所以自首”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广东省2018年主动投案人员“井喷”,在时间上和监察法的实施高度吻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其震慑作用极大。据统计,自2018年2月1日广东省监委挂牌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以来,该省平均每月主动投案人数达34人。惠来县慈云中医院的收费员柯某玉,在得知惠来县某起腐败案中许多投案自首的人员得到了宽大处理后,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交代私自截留收费款的问题。“我了解到监委成立后,像我这样的身份也是监察对象,想着跑也跑不掉,所以就决定向监委投案自首。”柯某玉说。 《中国纪检监察报》6日刊文披露,投案自首的人员不止一次地说起,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对新纳入的监察对象形成了强大震慑。 “监察体制改革后,治理效能持续释放。” 政知圈查阅得知,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分别是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从宽处理让投案人员看到希望
“我真后悔,没有及时投案自首,想到这里我的心就像炸开了一样难受!” 上述两段截然不同的感悟来自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原党委书记陈某坚和该县神泉镇原镇长陈汉玮。两人都与惠来县严重腐败案有关,不过如今两人的境遇却截然不同。陈某坚在政策限期内投案自首,得到从宽处理,目前在新的岗位上工作;陈汉玮则负隅顽抗、心存侥幸,在被留置后才悔恨不已、泪洒铁窗。 “我们综合考虑‘七个看’,即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努力唤醒违纪违法者的初心和敬畏。”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该省主动投案并已落实处理结果的人中,运用谈话提醒、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方式处理的占63.6%,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认定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占移送总人数的89.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非是空话,政知圈注意到,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大事化小”式投案不被从宽处理 不过,政知圈也注意到,有些所谓投案人员并非真心悔过,只不过是为了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希望“大事化小”。
湖北省纪委监委统计数据显示,106名投案人员中有7人在投案前进行了充分准备,其中有的甚至请专业人员仔细推敲相关问题,投案交代问题时企图“避重就轻”“以小搏大”。 相关解读认为,L某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而是隐瞒受贿20万元的主要事实,仅交代了受贿2万元的事实,其真实意图是想蒙混过关,通过交代较为轻微的犯罪事实,掩盖较重的犯罪事实,进而逃避法律制裁。可见,L某并没有真诚悔罪悔过的主观意愿,其行为不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资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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