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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好人法"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患者损害不承担责任

时间:2016-11-01来源:东方网 作者:李蓓 点击:
今天,《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称为好人法的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识之士指出,紧急救助免责有望推动公共场所AED普及应用,从而提高猝死救治率。 最大担心:救人不成反担责 近


       今天,《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称为“好人法”的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识之士指出,紧急救助免责有望推动公共场所AED普及应用,从而提高猝死救治率。

  最大担心:救人不成反担责

  近年来,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后,无人相救、没人“敢”救的案例屡屡发生。

  类似“集体的沉默”不断重演,究竟是为什么?根据调查,当遇到有人处于紧急情况时,不懂急救知识的受访者中,向120求援、不贸然出手相助的占74.3%,前去帮助的为11.3%,围观者占6%,离开的是8.4%;而对于懂急救知识的受访者而言,36.8%的人表示会毫不犹豫地实施急救,58.2%的人会有顾虑,5%的人表示绝对不去碰。有意思的是,当被问及“假如法律规定急救免责,你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助吗”时,93.9%的人表示“会”。另据调查,受访者中有急救证的仅占5%,只会一部分的占54.6%,全部掌握但没有证的为11.1%,完全不会的比例是29.3%。

  由此可见,不会救、不敢救正是“沉默”的两大重要推手。

  立法明确:公共场所必备急救仪

  “解决‘不会救’的问题,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二是普及AED在公共场所的覆盖面。”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告诉记者。

  据悉,中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人数为55万,每天至少1500多人,其中不到1%的人获救,只达到美国的1/3。朱勤忠说,心脏猝死有一个急救的“白金10分钟”红线。因为心脏和肾小管细胞不可逆的无氧损伤时间为30分钟,肝细胞可支持缺氧状态仅为1-2小时,而脑细胞对氧和血糖几乎没有储备,在4分钟后就会耗尽。综合数据表明,10分钟内不做心肺复苏,存活率极低。反之,在3-5分钟内完成首次电除颤,猝死者生存可能性最大。朱勤忠表示,AED是一种类似“傻瓜相机”的自动除颤仪,没有急救知识的普通人只需经过30分钟培训即可学会使用,简单的操作就能使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生存率提高49%。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在轨交站点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必须配备急救器械。

  免责保障:紧急救助不承担责任

  AED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现行法律只允许医务人员使用。这意味着,没有医疗执业证的普通公众一旦使用AED救人,出现人身损伤的情况将面临法律责任。此外,紧急的现场急救还包括心脏按压、人工呼吸。万一操作不当,或者被救者生命体征骤变,见义勇为者将情何以堪?朱勤忠告诉记者,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敢于使用AED。

  “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和倡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丁伟说,为了解决这类紧急救助可能造成的损伤问题,《条例》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实施支持和引导。

 
(责任编辑: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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