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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确诊病例隐瞒行程致400人隔离:在隔离治疗,将追诉

时间:2021-06-18来源:广东检察 作者:广东检察 点击:
今年5月份以来,我省个别地区出现了新一轮新冠疫情,本次疫情呈现传播速度快、毒株传播力强等特点,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省检察院迅速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

今年5月份以来,我省个别地区出现了新一轮新冠疫情,本次疫情呈现传播速度快、毒株传播力强等特点,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省检察院迅速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新一轮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我省抗击疫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结合新的形势和本轮疫情特点,落实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报送等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隐瞒旅居史、接触史等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扰、妨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假疫苗、非法倒卖疫苗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等系统的作用,办案过程尽量避免人员接触、聚集,确保疫情期间办案安全。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检察院筛选了其中3个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广州市番禺区祝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男,55岁,在广州市番禺区经营农庄。

2021年5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前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后带儿子前往广钢医院打疫苗,随后返回番禺住处。期间,祝某某如常生活、经营农庄等。5月28日,祝某某出现感冒症状,未前往医院治疗,自行服药处理。5月29日,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被确定为中风险地区。5月30日,祝某某父母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6月2日凌晨,荔湾区白鹤洞街被调整为高风险地区。6月2日、4日,祝某某两次前往医院就诊,均未如实填报和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6月3日,祝某某于5月31日提取的核酸检测样本检测显示呈阴性。6月6日上午9时,广东省吴川市疾控中心向广州市番禺区疾控中心反馈辖区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容某某5月31日前在番禺辖区活动。广州市番禺区流调小组立即展开排查,发现祝某某为容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番禺区疾控中心随即对祝某某采取隔离措施,并采集核酸样本检测。6月6日23时,祝某某核酸检测为阳性。6月7日,祝某某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送往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截至6月6日祝某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辖区内医院、便利店、杂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密切接触者167人、次密切接触者225人需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6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对祝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当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就本案法律适用、侦查取证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还加强与卫健部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沟通,确保对祝某某的监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目前,祝某某在隔离治疗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袭警案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日起,实施袭警行为的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按袭警罪定罪处罚。人民警察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职责,对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人民警察的,应按照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不以造成民警伤害后果为要件,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二:东莞周某涉嫌袭警案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41岁,无固定职业。

2021年5月26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周某去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体育公园接种新冠疫苗,现场接种群众较多,且有部分群众不听从现场民警及工作人员指挥,周某见有群众插队,自己也从第三排插队到第一排,后被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萧某发现并责令退回,周某不听从民警指挥,在现场与指挥民警进行纠缠,期间用口咬伤民警萧某右手食指(经鉴定为轻微伤)。5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周某袭警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周某刑事拘留。6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以周某涉嫌袭警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发现场为大型接种新冠疫苗场所,民警在现场执行维持秩序任务,犯罪嫌疑人周某不听指挥并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民警萧某,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周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并造成被害民警轻微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依法予以逮捕。2021年6月4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案例三:广州市荔湾区吉某某涉嫌袭警案

吉某某,女,27岁,无业。

2021年5月31日10时许,民警卢某、辅警郭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与龙溪大道交界处的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行至该处自行用手拉起警戒带走出封控区,民警发现后上前制止并劝其返回封控区,其以去海珠区某公司签约为由予以拒绝。在民警拉着吉某某的手臂想将其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几次用手殴打民警面部,后吉某某被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倒在地。民警准备再次将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捡起地上的雨伞对辅警进行殴打,后吉某某被民警控制并被带回海龙派出所处理。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吉某某涉嫌袭警一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该案发生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所处街道已被调整为疫情中风险地区并执行封控管理。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自身防疫与支援所在地区抗疫工作,办案人员极度紧缺情形下,于6月8日通过电话沟通、视频会议等方式对该案提前介入,充分听取案情介绍、仔细观看案发视频,在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相关证据,并针对吉某某精神状况存疑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查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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