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短视频平台被判赔偿1万元

来源:综合 作者:综合 时间:2024-11-17 点击:

“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短视频平台被判赔偿1万元

别人拍视频,

自己被迫出镜,

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

11月13日,

长江日报记者

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

有市民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获赔1万元。

探店视频被迫出镜

要求下线视频遭拒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啦。”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短视频平台

被判赔偿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记者| 耿珊珊

长江日报
 

摄像头偷拍,不该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本周初,接连两起公共场所偷拍事件,再次勾起了公众的隐私焦虑。

一是有博主曝光在河南安阳妇幼保健院一更衣室内发现隐藏针孔摄像头,相关违法行为人被警方行政拘留;一是东莞一羽毛球馆公共浴室排风扇口处被偷安了摄像头,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排查中。

关于摄像头偷拍,人们早已不陌生。很长时间以来,“针孔摄像头”无孔不入,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及公共场所摄像头,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有专家直言,“这些偷拍视频的购买者众多且可以重复售卖,是‘一本万利’的买卖,甚至有不法团队一个月能获利数十万元”。从酒店宾馆的“重灾区”到如今更衣室、公共浴室的“沦陷”,实在很难不让人担忧——如何才能躲得过窥私的摄像头?

坚决遏制偷拍摄像头入侵隐私空间,“躲”不如“治”,不能把反偷拍寄希望于人们自己拥有“反侦察能力”、随时保持警惕,必须用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对偷拍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对于摄像头偷拍行为,我国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从销售到使用相关器材设备进行偷拍,都涉嫌违法。

近年来,为了遏制偷拍黑产的蔓延,公安部门持续开展“净网”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打非法生产、安装、控制网络摄像头等窃听窃照器材及偷拍偷窥违法犯罪。当然,有律师指出,违法成本低是偷拍现象无法有效遏制的原因之一。从现实来看,多数偷拍案件只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处罚较轻,难以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在摄像头偷拍犯罪已经形成产业链的背景下,需要法律、监管、企业和网络平台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提升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加重对偷拍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细则减少偷拍行为界定模糊地带;强化酒店、商场等涉及个人隐私场所的管理责任;不断升级技术手段,加强平台审核力度,及时屏蔽和下架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关键词及产品,减少用户信息被入侵和窃取的风险等等。

公民个人隐私,不该是不法分子满足窥私欲的素材;摄像头偷拍,更不该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法治日报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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