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价格纳入医保 总体费用负担不增加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三部门 时间:2016-07-07 点击:
三部门发《意见》,医疗服务价改启动
调整后价格纳入医保 总体费用负担不增加
调整后价格纳入医保 总体费用负担不增加

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上不会增加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日宣布:我国将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别强调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必须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同步出台、同步实施。《意见》强调,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提出了多项配套保障措施。一是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意见》要求,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以确保医药费用总量维持平衡。二是与医保支付政策进行配套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上不会增加。三是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每个患者对医疗费用的感受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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