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地方全面禁放烟花规定需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今天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七: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法治日报
媒体评修改烟花爆竹全面“禁燃令”:禁改限,有弹性,而非一刀切
烟花爆竹“禁”“放”之争,不只是关于空气治理,还关乎法治尊严,关乎民俗更新,关乎世道人心
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据报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此消息传出,网友喜不自胜。可以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表态,给了广大网友足够的底线要求相关地方修改禁燃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立法法的规定,也是法治常识。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均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
可见,相关城市是不能全市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也无权通过条例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就违反了上位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这一审查意见,不仅回应了舆论关切,更具有一锤定音之效,即:所谓的烟花爆竹“禁”“放”之争,该有个了断了。具体而言,既然法律没有全面禁燃烟花爆竹,各地就不能自行其是。当然,透视该审查意见,不难发现,烟花爆竹既不能全面禁,也不能全面放,而是取其法治要义:限。
对于很多网友来说,他们所期待的正是禁改限。禁改限,有弹性,而非一刀切;也契合了现实,顺应了民意期待。对此,相关地方应及时调整,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近年来,烟花爆竹“禁”“放”之争有个背景,即治理空气污染。治理空气污染,当然有其必要,但是否该一刀切?不少网友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啧有烦言,就在于其过于简单粗暴。如果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都被剥夺,年味何在?如果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传统都要遏制,还如何传承风俗?基于此,近年来,很多人都在呼吁禁改限。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一些地方优化“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政策。据报道,2023年初,广东、山东、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通过细致的规定引导人们科学适度燃放烟花爆竹。这一调整,既契合了法治精神,也接续了传统价值,更满足了公众的情感需要。
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这也说明,地方如何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一定的自主权。为此,相关地方不妨充分行使这种权利,既与民意形成良性互动,又能确保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利益最大化。
烟花爆竹“禁”“放”之争,不只是关于空气治理,还关乎法治尊严,关乎民俗更新,关乎世道人心。从这个角度看,在遵循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则显得至关重要。与民意保持弹性互动,并能抵达文化心理的期待,公共决策将更有说服力和生命力,也更容易得到落实。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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